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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旗下深圳百安居门店遭罚:经营无合法来源商品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安居”)泰然店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记者查询发现,深圳百安居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科技”)旗下子公司。

  深圳百安居泰然店主要违法事实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责令深圳百安居泰然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9.04元并罚款7035元。

  深圳百安居泰然店成立于2004年2月6日,该店总公司为深圳百安居。

  深圳百安居隶属于物美科技,成立日期为2002年3月8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上海百安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5.03%,认缴出资6214.78万元;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4.97%,认缴出资3341.69万元。上海百安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物美科技子公司。

  官网显示,物美集团成立于1994年,是现代流通企业之一,旗下有百安居、美廉美、新华百货、浙江供销、奥士凯物美、崇菜物美、圣熙八号、京北大世界等多个品牌。在华北、华东和西北等地区拥有各类商场近1500家,集团业务涉及零售贸易、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科技、物流运输等多个业态,年销售额已达1000余亿元,资产500余亿元,员工10万余名。物美集团创始人为张文中。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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