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公布!避坑指南→

2026年03月10日 16:18

  案例六

  办理美容卡后健康出问题

  退卡受阻依法维权

  【案例简介】

  陈女士在吴川市某美容公司办理了预付卡消费,使用数次后,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多次向该商家提出退还卡内剩余款项,均遭拒绝。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只好向吴川市消委会投诉维权,请求帮忙追回剩余款项。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吴川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纠纷案件实际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美容公司负责人耐心开展普法宣传,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其卡内剩余款项4704元给陈女士。至此,该消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消费者特意制作锦旗赠予吴川市消委会以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女士因身体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接受服务,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该美容公司之间的预付式消费合同,退还其卡内剩余预存款。

  案例七

  月饼包装漏气致发霉

  消委会调解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林女士于中秋节前夕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月饼,中秋节期间打开食用时发现其中两个月饼已经发霉不能食用了。林女士认为超市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发现发霉的月饼。在与超市协商索赔无果后,携带月饼到湛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月饼,确认月饼尚在保质期内,且每个月饼是真空独立包装且未开封,但肉眼可见已发生严重霉变。超市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处置,全面排查霉变环节,并及时向月饼生产厂家反馈情况。经厂家核查,确认系个别月饼在密封包装时出现漏气,导致月饼接触空气发生霉变,厂家同意按规定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在本案中,因生产者生产环节疏忽,未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致使密封不严的月饼流入市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八

  价格不明晰

  消委会助维权

  【案例简介】

  2025年11月6日上午,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焦急地来到遂溪县消委会寻求帮助。表示此前到县内某口腔诊所进行牙齿治疗。首次就诊时,医生告知费用为800元即可完成治疗。支付费用后老人共就诊了三次,均进行了牙根管治疗相关操作。但在第三次就诊时,牙医却要求需再补交五千多块方可完成后续治疗。老人对此无法接受,随即提出终止在该诊所的治疗并要求退款,要求在扣除已产生的三次治疗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调解过程和结果】

  遂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于接诉当天下午即前往涉事口腔诊所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该诊所证照齐全,相关医生亦持有合法执业资质,店内虽设有收费价目表,但价目表尺寸较小,摆放位置不醒目,消费者难以察觉。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诊疗方案及费用告之情况各执一词。诊所主张已明确告知老人涉及四颗牙齿的治疗方案及相应收费项目;而老人则表示对方并未充分说明,致其误解800元即为四颗牙的全部治疗费用。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调解,一方面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标示与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与安抚。最终,在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口腔诊所同意向老人退还400元人民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因口腔诊所价目表不规范,在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也没能清楚告知整个疗程的详细费用,双方沟通存在隔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溪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尤其是涉及分阶段、多项目的治疗时,应主动详细了解治疗方案、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九

  商家以“免费送学习机”诱导高额消费

  消委会调解全额退款

  【案例简介】

  2025年春节期间,雷州市群众大道大都元广场举办的美食节中,某商家以“厂家回馈活动”名义宣称“免费赠送学习机”,吸引大量家长驻足。随后商家便称消费者需支付2899元购买配套学习资料以激活学习机,并承诺“一周内可全额退款”。不少家长心动并支付了费用。然而,部分消费者回家使用后发现学习机存在卡顿、内容更新滞后等问题,要求退款时商家却以各种借口拒绝退款。于是,10多位消费者共向雷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款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雷州市消委会展开调查。经核实,涉事摊位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宣传时重点强调学习机免费,却刻意淡化学习资料的高额费用,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约谈美食节主办方后,主办方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商家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目前,所有投诉消费者均已收到退款,相关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以“免费”为噱头隐瞒关键消费信息,诱导消费者大额消费,这一行为已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湛江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各类促销活动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被“免费”“赠送”等字眼迷惑。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务必仔细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关键信息,避免陷入消费陷阱。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十

  墙板颜色引纠纷

  消委会介入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向遂溪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墙防撞板,但近日收到货后发现与当时约定的颜色不相符,板材由“卡其色”变为“淡蓝色”,与家里其他家具的颜色完全不搭,严重影响整体美观,消费者要求商家重新制作并更换符合约定的板材。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为妥善化解消费纠纷,遂溪县消委会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主张已通过微信将清单告知并完成发货,消费者支付尾款即视为确认;消费者则表示对方未对货品信息清晰说明,导致其误认为颜色为“卡其色”,实际收到货品为“淡蓝色”。经消委会工作人员梳理核实,认定本次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对颜色确认流程不严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最终,涉事公司同意向消费者黄女士一次性补偿3000元,并承诺在10日内安排工人完成剩余墙板的安装工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面、清晰地告知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具体信息,不能含糊其辞、模糊表述。若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擅自下单制作,即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湛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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