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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狂欢背后的隐忧 质量售后等问题浮出水面

  20岁出头的杨明(化名),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了一家刚刚开始运营的“MCN”公司。MCN,即Multi-Channel Network,意为“多频道网络”,目前在国内主要指运作网红经济的机构组织。

  随着自媒体如火如荼的发展,MCN成为行业热词。《2018年中国网红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MCN机构成为网红经济产业链核心,商业模式逐渐明晰,产业内各机构分工明确,并且吸引大量资本涌入,推进市场格局逐渐扩大。

  采访中,杨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国内的MCN公司有大有小,可以理解为自媒体的经纪公司,手中掌握着自媒体、网红、博主等资源。不少商家会找到MCN机构,让其帮助销售商品,MCN机构便会利用手中的网红资源进行直播推介。

  据介绍,对于直播出售的产品,主播及其经纪人一般都会进行筛选,这个过程叫做“选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选品过程并不完全指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更多的是对产品“好不好卖”进行预判。

  “一般都是大主播才选品,他们不可能有时间试用每个产品,而且会觉得试用很麻烦。”杨明说,不同影响力的网红会收取不同价位的服务费,对于网红与中介公司之间如何分成,各个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

  杨明说,一般情况下网红也不想让产品质量出问题,因为这样会“砸了自己的招牌”。

  除了“直播带货”,《法制日报》记者在网络上寻找MCN时还发现,有些公司代理“短视频带货”的业务,即通过创意短视频进行软广告植入,短视频的内容往往会设定成日常生活中的场景,主人公根据情节引入产品售卖链接。

  采访中,《法制日报》记者以电商的身份向这类公司进行咨询,公司负责人要了店铺链接后,没多久便决定接下这单,对产品本身并未进行过多询问。

  在受访的业内人士看来,所谓的“网红带货”为了能卖出销量,可谓套路满满。

  “直播平台卖货,除了直接卖吆喝的,大部分都是在卖故事,谁会编故事,谁就能赚钱。还有剪辑,会剪辑也能赚钱。抖音上大量拼接痕迹明显的产品使用前后对比视频,大部分都是卖货的。”由互联网安全从业者所设立的“一本黑”,这个旨在将互联网中的黑色产业等从幕后带到台前的自媒体,如此评价个人直播卖货:其实就像是一个流量巨大的个人便利店,1万个人突然挤进只能容纳100人的店铺,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商品破损、漏发、售后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不管怎么说,做生意产品是首位,其次是售后。至于采用何种宣传方式,选择哪些销售平台虽然也重要,但却不是最重要的”。

  行业乱象频频发生

  监管部门重拳出击

  假如产品质量没保障,再多“OMG”都没用。在一则“你会买网红直播带货的商品吗”的微博投票中,有接近半数的网友表示“不买,这就是新版电视购物”,也有网友表示“买不买看自己的需求”,仅有不到10%的网友说“买,看过直播就知道可信了”。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尽管当前不乏网红与商家合作进行良性“带货”,但部分“网红带货”背后存在不少“坑”,让消费者防不胜防。随着“带货”模式的兴起,产品质量和售后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关注。

  这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表示,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将对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渠道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尽管此次专项行动聚焦食品领域,但也给整个“网红带货”模式敲响了警钟。

  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

  通知称,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内容既要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相关规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对此,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撰文指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电商平台,自然不能袖手旁观,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比如,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平台不可偏袒,对于举报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网红立即关停直播,定期公布“私下交易黑名单”“虚假宣传黑名单”等。发现违法线索应严格监管,并将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打击“刷单”“假评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为了得到广告主的认可,“刷数据”已经成为业内司空见惯的做法。为此,一位化妆品品牌公关负责人曾表示,他们会利用第三方对KOL进行数据监测,“现在所谓的KOL那么多,很多都是有水分的,在热闹过后我们也减少了KOL的投放”。

  “刷单行为不仅现在有,以前传统的电商也存在。反不正竞争法在修改之后,把刷单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也将刷单、刷量、刷评价等认定为违法行为。”赵占领认为,网红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是其他的商家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商品,只要存在这种刷单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并鼓励更多的人提供举报线索。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赵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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