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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内容电商影响重大

  来源:电商头条  李松月

  5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比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对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的制度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健全,更加符合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

截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针对近年较为火热的“种草营销”、直播带货等,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并列举了处罚标准和依据。

  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短视频/图文“种草”附带购物链接,必须标明广告

  在最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截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而在此前的《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并没有第三段的内容。那么,这条新规究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就在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俊南做客“2023上海民生访谈”节目,并在直播中表示:现在广告和信息的边界是越来越模糊,有些商业广告具有迷惑性、隐蔽性,消费者比较难辨别。

  而新规中增加的条例,就是针对此类难以辨别的广告。

  倪俊南指出,新规实施后,“种草笔记”这种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就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

  提及种草,很容易联想到小红书。在过去几年里,小红书的“虚假种草”问题屡遭诟病,平台也一直在对此类现象进行整治。

  诸如“种草笔记”代写代发、数据造假、“网红滤镜”等问题,一度影响到平台声誉。小红书也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除了打击虚假种草以外,还全面推广“蒲公英”平台,撮合商家和博主,规范商业营销行为。

  博主们通过蒲公英平台接单后,其发布的笔记详情页会默认展示“品牌合作标”。换而言之,小红书的用户们几乎都能一眼看出哪些是广告,哪些是真实推荐。这也符合新规的相关要求。

  不过就在今年1月,小红书对于商单的挂载组件“品牌标记组件”进行了新一轮升级。升级过后,品牌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展示品牌标记。在大幅增加种草图文转化效果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的辨别难度。

图源:小红书“商业广告薯”

  在新规正式实施后,小红书的图文种草显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化。一些附带购物链接的“种草笔记”,往后仍需要注明广告属性。

  除了小红书以外,新规对于抖音、快手、B站、微博、知乎等内容平台的影响是一样的。比如在抖音快手,会有一些假借“测评”之名进行的商品带货、以“探店”之名进行的团购套餐带货,还挂载了购买链接;在知乎,会有以“知识普及”“攻略”为名,插入商品外链的现象……

  “种草”所引导的消费,原本是品牌口碑的体现,也符合消费者交流购物经验的需求。但随着带有商业化色彩的“种草营销”出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反而受到了影响。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商业性质的“种草”纳入广告范畴以后,其也需要受到广告法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办法》也给出了处罚标准: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截自《广告法》

  此项处罚适用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规定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规定的出台,对于“种草营销”势必影响深远。不过在具体落实方面,又该如何判定“种草”的商业性质?判断标准是否只限于购物链接的附加?这依旧需要监管部门在实务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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