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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商法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为啥代购圈一片哀嚎?

  元旦之后,你朋友圈的代购们有没有变成灵魂画手?

  这哭笑不得的画风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了。

  微商和代购自然也被纳入监管范围,所以他们才脑洞大开,希望能避开一些条约约定。

  那么,这部《电商法》的威力真有这么大?小巴邀请DCCI互联网研究院刘兴亮院长给我们划了下重点:

  ①刷好评、删差评已经过时了

  好评对于电商卖家来说堪比命根子,一个差评就会引来短信电话轰炸、花式报复,新公布的《电商法》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②大数据“杀熟”不存在了

  《电商法》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③从此搭售是路人

  我们只是想单纯地买个机票,却被稀里糊涂地搭售了航空意外险加延误险、接送机,随着《电商法》的颁布,这样的搭售将被彻底杜绝。

  ④假货无处遁形

  《电商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新政许可信息,而平台又拥有辨别真假的能力,如果商家售卖假货,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毫无疑问,这是杜绝电商假货山寨货泛滥的又一剂猛药。

  ⑤电商也要依法纳税

  十年前工商总局一纸条文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淘宝生意风生水起,实体商家着实眼红,十年后电商和实体经济回归到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以一张个人身份证就能开一家淘宝店的日子或将到头。

  ⑥双十一快递告别拖延症

  每年的双十一买买买之后就是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卖家经常因发货量大而延迟发货,明年的双十一就不会这样了。《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实现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⑦从此押金不难退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都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电商法》要求电商平台不得对押金退换设置不合理条件,且应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

  ⑧平台责任更明确

  空姐搭滴滴网约车遇害事件引发全民讨论,恶性事件频发,这些平台到底责任几何?对此《电商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从营业执照,到假货,再到缴税,想得到的,想不到的,《电商法》都提到了,正式开始实施后,可谓有人欢喜有人愁。

  卖家们很是担忧:怎么办?本来就利润比纸薄,如今还要交税,还让不让人活了?

  代购圈一片哀嚎,不少人已在寻找新的谋生出路。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电商法》正式实施,将对电商界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卖家以后怎么做生意?买家能得到好处吗?来看看大头们的分析。

董毅智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商法》对 “相应责任”认定模糊

  或将打击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不仅仅在电商方面,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

  但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电商法》对跨境电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我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态度之下,如何解决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例如微商环境下如何缴纳税款?何时缴纳?是否会产生重叠征税、重复征税?又由谁来监管?后续是否将追缴先前偷漏的税款?

  如果追缴,全额追缴还是部分追缴?如果追缴是否将意味着一大片的小经营者将面临停止营业?如果不追缴,对于先前缴纳税款的经营者而言又是否有优惠政策?

  微商环境下如何缴纳税款

  税收问题还有很多问题未解

  除了可见的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关于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电商法》第三十八条中: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一直在立法过程中产生激烈的争论,我的观点是:

  对 “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

  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需要通过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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