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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传言”收罚单,众泰汽车的警示函里藏着“未解之谜”

  未解之谜

  警示函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及时披露澄清公告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准确答复公司重整进展负有主要责任”。

  众泰汽车及3位高管所违反的规定条例中,第三条显然尤为抢眼。

  《信披办法》第三条显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至于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种的哪一项,外界无从知晓。

  就上述新闻报道及众泰汽车近期的股价走势,是否涉内幕交易较为受人关注。

  11月12日,标题为《众泰摘帽,股价涨停!知情人士:不搞山寨了,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文章,在首发媒体官网依旧可以正常浏览。但是,这篇于11月3日刊发的报道,却在4天前(11月8日),被众泰汽车澄清,证实上述报道中的相关内容“不属实”。

  一般来说,媒体发现自身报道不属实、有误,理应做出修改或删稿处理。但是,不知该媒体对自身报道充满自信,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上述首发稿件至今仍可以正常浏览。该媒体的做法,令人费解。

  警示函还显示,“11月4日,众泰汽车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事项不属实”。

  如今,虽已被证实所言不属实,但是,这位被采访的非公司员工到底是谁?与众泰汽车有何关系?为何要编造谣言?这些未解之谜,仍引人关注。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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