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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遭万豪资金占用 原实控人史一兵遭责令改正

  2.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你公司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反映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同时少计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少计1.7亿元,其他应收款少计4.105亿元,短期借款少计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5.8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4.1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少计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你公司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问题。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对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1号)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且未按规定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你公司累计转出资金5.4亿元,向你公司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万达信息向你公司和你公司合作方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

  你公司作为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未主动告知万达信息董事会,未配合万达信息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你公司未按期履行承诺。你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1.5亿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4亿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返还。但你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对史一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2号)

  史一兵: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的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同时是万豪投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你未及时向万达信息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未按规定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主要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对张令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3号)

  张令庆: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原董事会秘书,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对卞世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4号)

  卞世军: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原财务总监,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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