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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一营业部员工吃警示函 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12月16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郭丽萍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丽萍:

  经查,你(郭丽萍,身份证号:4203XXXXXXXXXX2049)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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