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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排他性条款 瑞幸真能干掉星巴克?

  市场份额高并不当然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公开信,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前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那么,星巴克的上述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存在这两种行为的前提,是星巴克在某一个产品领域或者服务市场(即相关市场)里面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接受瑞幸咖啡委托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中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来自权威调查机构欧睿国际的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星巴克在中国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份额是58.6%,在咖啡馆服务市场尤其是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则认为,要证明星巴克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市场份额超过一半,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从一般逻辑上来讲的,但是回到反垄断法本身或者回到实际的反垄断案例中,究竟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份额所能说明的。

  “就本事件来讲,假定星巴克的市场份额很高,超过二分之一,那也不一定代表星巴克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因就在于还要考虑整个咖啡市场的竞争状况,星巴克有没有控制市场的能力等因素。就目前看到的信息,要证明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垄断难度是很大的。”孟雁北补充说。

  魏士廪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即使市场支配地位成立,那么星巴克的前述行为是不是足以导致限制市场竞争,还需要去具体分析。”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去起诉的话,难度是非常高的。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是什么,然后再看相关市场里面星巴克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看星巴克是不是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了某些行为,最后看星巴克实施这些行为有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完全成立,才能确定星巴克的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然而,实践中,从这个角度去起诉,胜诉的案子几乎寥寥无几。”魏士廪表示。

  如果星巴克的前述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那么瑞幸咖啡的指责行为是否侵害了星巴克的商誉呢?

  孟雁北表示,这个结论很难得出,因为瑞幸咖啡本身具有起诉的权利,任何一个经营者在起诉的时候是不能保证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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