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5部门于日前印发通知,为加强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要求,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
该办法作为《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的配套细则,细化了对商务领域发卡企业备案要求、信息对接流程、资金管理比例、合同签署、信息公示内容、信用管理等要求,对单用途卡“七天冷静期”、特许经营、第三方机构义务与监管投诉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办法规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餐饮业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市场主体登记不满一年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商务领域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卡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商务领域单用途卡合同示范文本,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还明确,经营者应当采取商业银行存管、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信托或者公证提存等方式,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零售和餐饮行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卡折扣低于九折的,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单用途卡预收资金管理。
此外,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