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守正义消费维权护民生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5年,淮南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7件、普通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000余件,以实际行动践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情况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未成年人周某在某健身服务公司经营的游泳馆购买“一对一游泳私教课程”,支付费用2000元,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周某上课2节后,因生病、学业安排等原因未能继续,后周某及其母亲前往游泳馆要求继续上课或退费,该公司以“查无发票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经向相关单位投诉均未解决。该公司随后停止经营。周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8节课程费用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经营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金额及具体项目,足以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及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负有对消费记录、课时进度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义务。该健身服务公司以“查无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的消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该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周某剩余课程费用16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李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因无现车,销售公司便从其他公司调货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李某提车后发现,油门踏板及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残留,遂向销售公司询问。经销售公司向其调货公司核实,该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主张其对挡风玻璃更换一事不知情,但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其负有对销售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的法定义务,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本案中,销售公司调货时未尽检验核实义务,交付时亦未告知车辆曾更换挡风玻璃的事实,导致李某基于“新车、无损坏”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终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案例三:生产销售假冒品牌乳胶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某飞租赁厂房、购置设备生产假冒某品牌乳胶漆,并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0万余元,非法获利11.8万元。李某耀、李某虎、李某玉先后参与生产、灌装及销售假冒乳胶漆,销售金额分别为50.5万余元、36.9万余元、26.4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20.9万余元。大通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飞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至十二万余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制假工具、材料及假冒产品。2025年安徽省消保委依法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飞等四人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乳胶漆,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飞等四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六十余万元、五十余万元、三十余万元、二十余万元;同时责令四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声明。
来源:观淮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