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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持续火热。然而,由于部分消费者专业认知不足、个别经营者诚信缺失,相关纠纷时有发生。
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机动车消费纠纷,通报该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秩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报
消费者诉讼请求集中在三方面
昌平法院经调研发现,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涵盖消费全链条,从传统买卖场景延伸至买卖、租赁、维修、金融等多领域。相应地,涉案当事人呈现多元化特点,法律关系复杂。此外,该类案件中的消费者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及索赔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核心源于部分经营者未遵守诚信原则,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松清介绍道,部分机动车经营者、二手车商利用在信息、技术、专业知识上的绝对优势,采取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设置合同陷阱等手段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因风险意识薄弱,且难以全面准确获取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误解和决策失误。
为此,昌平法院作出法律提示,建议消费者购车前关注相关政策规定,全面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里程等信息,尽量选择资质全、规模大、社会信誉良好的经销商,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单据并及时留痕。法院还呼吁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加强市场监管。
此次通报会上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新车、二手车买卖过户及租车等多个消费场景,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指引。
法官提示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车辆有关信息,对所售车辆负有查验义务,特别是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对车辆的维修、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以便买家做出正确合理的消费决策。作为消费者,购车时应保持审慎态度,选择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到车辆品牌4S店调取维修档案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查验车辆等方式摸清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理赔记录等。同时,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案例1
出售事故二手车 经营者构成欺诈被判赔
李先生从某公司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该车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符合双方合同中承诺的“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约定,法院认定某公司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判决某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本案中,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将旧机动车一辆转让给李先生使用,转让价款72万元,首付22万元,含定金1万元,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后公司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李先生购车款首付22万元。
李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使用期间多次发生故障,他计划通过出售置换其他车辆。收购方评估案涉车辆时,向李先生出具车辆情况报告,显示该车在李先生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柱加强筋等共计166项,产生结构性损伤记录、安全气囊记录、发动机记录、大额车损记录等重大维修记录,发生车损金额约120.2万元。李先生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公司联系,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因反复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公司退还购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在将案涉车辆出售给李先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14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将存在的瑕疵如实告知消费者。”本案中,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在出售案涉车辆之前应当准确全面核实案涉车辆真实情况,尽到足够的核查注意义务,而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李先生,并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应当认定公司在出卖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 共2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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