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廉的价格、新奇的制作方式吸引了不少顾客购买化妆品原料包。据一家售卖此类原料包的商家介绍,这些原材料均为“草本精华”,甚至达到可食用级别。还有商家直接提供生产许可证,称“绝对安全”。
可这些宣称“有保障”“效果惊人”“绝对安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能肆意流向市场吗?
“有些商家称其化妆品是‘天然食品级材料’,甚至搞出‘吃’化妆品的噱头,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合格化妆品的上市售卖证明。”邓利强说,商家即使提供了生产许可证,也不意味着其可售卖自制化妆品原材料,因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只能证明其可出售自己生产的化妆品成品,并不包括“半成品”或原料包,将“半成品”拿出去卖,相当于将生产场所转移到外面,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在邓利强看来,顾客自制化妆品,尤其是特殊用途化妆品,仍存在许多问题:化妆品没有无菌的加工环境,易变质,存在感染、过敏等健康隐患;顾客手工而非机械化生产,原材料的调配比例很难做到精准控制,操作过程的偏差也会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就算成分原料安全,但生产中各异的化学反应难以把控,导致成品的稳定性、微生物指标、毒理的安全性等都可能存在问题。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不少“特”字号化妆品存在夸大产品效果、虚假宣传等现象。如一家精油批发店,其主要销售“淡斑消斑精华液”,并称具有奇效,但商品评论区有许多买家反映该产品并没有祛斑效果。
该商家介绍,此精华液本名为“玉容桑萃液”,主要功效是“改善肤质肤色”,要想实现“淡斑消斑”效果,推荐使用另一款祛斑霜,“精华液只有提亮肤色的效果,要想祛斑,需搭配祛斑霜使用,单一使用精华液‘达不到淡斑效果’”。
对于此类行为,邓利强认为,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利用“祛斑淡斑”等具有特殊功效性的宣传词语,过分夸大甚至作假产品的真实使用效果。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显然,售卖‘玉容桑萃液’的商家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邓利强说,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违反者可依照广告法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为什么“特”字号化妆品乱象频生?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学教授王岳分析,首先,在产品的抽检制度中,由于监督检查部门在人力和技术上均具有局限性,导致漏网之鱼占绝大部分,一些不法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既想要通过“定制”博取眼球和销量,又想躲过报备和质检抽查;其次,由于产品的监管牵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往往会出现谁都不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
“当前行政处罚手段局限于没收、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目前又过于‘谦抑’,导致违法收益与惩罚之间失衡。此外,广大群众对‘特’字号产品和药品、化妆品之间的区分缺乏相关知识,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错误判断。”王岳说。
对于如何规范“特”字号化妆品市场,王岳建议,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手段,在第一时间掌握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最大限度把不安全产品阻挡在市场之外;还要加大对“特”字号化妆品生产、销售和违法宣传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形成一定的震慑力。
“消费者也应提高对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要有维权意识,注意留存证据,必要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王岳说,与此同时,要完善健全由消协负责的公益诉讼机制,努力解决消费者不愿意和无能力维权的问题。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关楚瑜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