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闫兵看来,商家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前,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亦告诫经营者:“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遭“反向抹零”难维权?专家:行政监管要发力
“反向抹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当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时,常会遭遇各种阻碍。
“我跟商家沟通,他们只是笑一笑,估计经常这样做,也没有说要退钱。”艾琳向记者表示。
小黄则是在提出异议后,告诉商家,“你们这种情况我可以打12345投诉”,商家才把5毛钱退给了她。
另据消费者反映,还有商家表示,金额太小不能退款,用糖果等物品代替。
“这是他履行违约责任或违法责任的一种方式,用什么样的替代性方案可以和消费者协商。”闫兵对此称,但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多收的是货币,返还的也应是货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跟商家沟通,有时索赔很难成功,就需要靠行政监管发力。
闫兵提到,“当商家的行为违法时,行政机关是可进行处罚的。但在具体个案中,这种行为应属于轻微的违法案件,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很小的,所以行政处罚可能多以警告或责令为主,再严重一些,就是象征性的罚款。”
事实上,罚款已有先例。据媒体报道,此前福建省厦门市某餐饮店就曾因“反向抹零”收款,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监管,除了处罚,也要包括一些预防性的监管措施,特别是行政指导,让商家不要动歪念头、耍小聪明。”刘俊海告诉中新财经记者。
“同时,为了遏制这种行为,也要跟消费者维权形成合力,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另外,也可以跟信用监管对接,进行惩戒。”刘俊海补充道。(来源:中新网)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