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数字税的课税的服务类型是:针对向英国用户播放在线广告、提供订阅服务或销售数据取得的收入,针对向英国用户播放在线广告、提供订阅服务、销售数据取得的收入,针对向英国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所取得的佣金、订阅服务费、在线广告收入、运费收入。业务模型则包含:搜索引,社交网络、 博客、 约会平台、 点评平台、内容共享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在线市场、APP 商店。
同时,英国数字服务税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不属于其征税范围的活动。具体而言,首先是,提供金融或者支付活动,该类活动已由其他税种征税;其次是,在线销售自有商品,因为用户参与不是该类活动的价值驱动因素;再次是,提供在线内容产生的收入,因为用户参与不是该类活动的价值驱动因素;最后则是,提供无线增值业务和广播服务活动,该类活动已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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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观察报了解,早在2018年3月,欧盟提出了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该课税方案包括两大提案:一条提案为长期提案,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通过数字渠道与用户进行交易所获得的利润能够被征税,并修改税收协定以明确新的常设机构规则(比如“显著经济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和利润分配规则(明确用户参与等要素);另一条提案为短期提案,是实现长期提案前的一种过渡措施,即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相关收入征收税率为 3% 的数字服务税。
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征收或者征考虑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欧洲国家就是基于欧盟的前述短期提案,即数字服务税草案(2018/0073 (CNS))所勾勒的框架。
中国是数字经济的大国,叶永青判断,以现有的数字税立法来看,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都势必会面临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和相关税收监管的问题。而随着数字税征税范围的不断调整,未来京东,甚至华为这样的企业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可能会成为征税范围所涵盖的企业。
对此,中国互联网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各国数字服务税相关立法动态及其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措施,提前规划和筹备,以降低税收风险、避免税收损失。虽然目前来看,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规模相对有限,短时间的影响可能并不明显,但长远来看,直面数字税的挑战,将是互联网行业,甚至整个信息产业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叶永青认为,对于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欧盟国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可以事先对相关业务进行划分,重点关注目前不落入数字服务税征税范围的活动,比如线上销售自有商品、线上内容等。同时,由于数字服务税的属性,欧盟国家相应的征收管理机制也较为特殊,中国互联网企业也应当重点关注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数字服务税登记注册、如何缴纳数字服务税等税收征管问题。
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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