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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跨境电商新规则

  2020年,新的起点。做跨境电商的朋友们带上梦想和努力,摩拳擦掌准备拥抱新一年发展的同时,可不要忘记在2020年1月,跨境电商行业的这些新规则哦。

  一 、锂电池空运新规

  近日,我国民航总局对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锂电池空运需要的UN38.3试验概要提出规范要求。

  2019-2020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和随后的销售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小节第38.3.5段规定的试验概要(以下简称UN38.3试验概要)。这种UN38.3试验概要必须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二、中国、巴基斯坦75%的产品将实施零关税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中巴两国完成相关国内程序,《议定书》降税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议定书》规定,降税安排实施后,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会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

  三、中国、新加坡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法国:eBay将分享卖家的法国应税交易数据

  2020年1月起,法国反欺诈法律即将生效,eBay将按照法律要求向法国执法机关分享卖家的法国应税交易数据,并对增值税不合规的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卖家则有履行法国增值税的相关义务:

  ①销售储存在法国的物品;

  ②销售储存在欧盟国家(除法国)的物品给法国的个人,且所有渠道的此种销售营业总额超过35000欧元/年。

  所以,卖家可以向专业的法务或税务人士咨询自己是否有注册法国增值税义务。逃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eBay表示将持续与法国税务相关部门协作,对不合规的卖家采取限制措施。该限制措施将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下架,账户限制或停用。

  五、美国站FBA费率小幅上调

  核心亚马逊物流配送费用变更(“服装”类商品除外):调整后的核心亚马逊物流配送费用将于2020年2月18日生效。亚马逊仓储费比较狠,并且你放得越久就会越狠,所以一些卖不掉的,出得太慢的,一定要做好及时的处理。

  与此同时,亚马逊FBA库容的IPI指标新规也已在2020年1月1日实行,IPI指标分数从原来的350分被提至400分,未达标的卖家,库容会被限制,如果超容,还会被收取超容费。

  当然FBA并非是卖家唯一的选择,国外各类第三方海外仓服务目前已非常完善,比如4PX递四方遍布全球的近30个,35万平米海外仓,可以为卖家提供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订单管理、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管理等一体化仓储外包服务。

  六、综试区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正式实施。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七、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78号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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