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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2亿债务 婚姻法释条备受诟病

  “24条”有望修改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晓远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初的立法本意是为弥补民间借贷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谋以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忽视了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导致生活中出现大量不公平现象,增加了婚姻风险”。

  除此之外,“24条”中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将民法中通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这相当于你没偷东西,别人偏说你偷了东西,还要你自己证明你没偷。”金燕说。

  张晓远也表示,相较于没有直接参与交易,甚至完全都不知情的举债一方的配偶,债权人对于债务的事实,无疑是更为清楚的,也更容易搜集证据的。因此,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其实,针对“24条”规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过两次修正。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是金燕的诉讼代理人。他表示,综合最高法《答复》精神,本案从回购债务的性质、金燕在债务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第三人(建银投资公司)的主观态度来看,该债务都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晓远认为,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从债务的目的、用途,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多方面分析。

  “在立法上,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所确定的基本规则,重构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夫妻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张晓远说。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此条款,近日传出了新消息。在上述备案审查报告公开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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