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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2亿债务 婚姻法释条备受诟病

  近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因先夫的对赌协议,被判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消息显示,对饱受诟病的“24条”,未来有望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

  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公司)所签“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

  正是因为这份“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去世

  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实,这份“对赌协议”签订于2011年3月22日,系小马奔腾与建银投资公司签订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的一份补充协议。

  当天,小马奔腾公司董事长李明,小马奔腾的股东小马欢腾公司、李萍、李莉及其他多名原股东,以及建银投资公司在内的多名投资人(新股东)共同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

  这份《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内,李明、李萍和李莉合称为小马奔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股东拟通过向李萍和李莉收购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以及认购小马奔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得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

  同时,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为甲方,小马奔腾作为乙方,建银投资公司为丙方(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上述的“对赌协议”,在第七条中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权。

  到了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不但未能成功上市,没过几天,实际控制人李明也骤然离世。这令小马奔腾面临崩溃局面。

  2014年10月31日,建银投资公司以金燕、李萍、李莉及李明父母和女儿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金燕、李萍和李莉向其连带支付6.35亿元。其中包括建银文化对小马奔腾4.5亿的投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

  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意味着,金燕因与李明的夫妻关系而应承担李明应负的股权回购义务。但这一请求,因不属于本仲裁案的管辖范围,未被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纳。最后裁决金燕、李明父母和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金燕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此仲裁裁决出来后,为了继承遗产来还债,她曾经努力地做财产继承分割工作,但因已经联系不上李萍、李莉姐妹,进行得非常困难。

  她没想到的是,2016年10月,建银投资公司又以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银投资公司提起的诉讼并非没有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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