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水壶盖掉落致烫伤 产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案例:消费者陈先生网购了一款电热水壶,使用时因壶盖掉入烧水的壶中,致其右手被沸水烫伤。陈先生认为该热水壶的壶盖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生产商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称产品不存在设计不合理,拒绝赔偿。陈先生遂投诉到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并指出产品安全的重要性,最终生产商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退货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用。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热水壶的壶盖涉嫌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在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生产商应正视产品存在的不足,自觉承担应有责任,积极完善改进。
活动期间额外附赠产品 变相降价规则要明晰
案例:消费者陆先生6月2日在平台旗舰店购买了一台价值7749元手机,销售商宣称该价格为“6•18活动价”并作出保价承诺。6月14日该店铺优惠活动变为“14—18日购买此款手机可获赠价值799元耳机”。陆先生认为销售商是以赠品形式对商品进行降价,于是投诉到消委会,要求商家补发耳机或者退差价。经沟通,销售商负责人表示手机价格仍在保价时间内,但赠送耳机活动是由生产商决定的,无法满足陆先生诉求,只同意给陆先生补偿100元话费,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点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本案中,商家向消费者作出保价承诺,之后虽价格未发生变动,优惠活动却有变化,引发了消费者对产品变相降价的质疑。赠品营销策略是当前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在日常销售活动中,商家应全面告知活动优惠政策,包括价格及相关赠品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变相打“擦边球”,造成消费者心理落差,引发消费纠纷。
网购电视尺寸不符 商家“退一赔三”
案例: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平台店铺购买了一台50英寸液晶电视机,收到货后发现和家中原来的50英寸电视机尺寸差距很大,便联系商家询问。商家承认电视尺寸不达标,表示愿意补偿部分差价或退货退款处理。当张先生提出按照欺诈退一赔三时,商家则改口称是发错商品。张先生遂向消委会投诉要求退一赔三。经消委会介入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点评: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商家明知自己售出的电视机尺寸不达标,仍按50英寸的标准销售,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杜绝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销售商品未使用即过期 虚标生产日期涉嫌欺诈
案例:消费者邓先生通过平台购买了两台激光打印机的硒鼓,包装上显示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保质期为两年。装机后,打印硒鼓信息却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邓先生投诉至消委会。经消委会介入沟通,商家否认销售过期商品,表示是硒鼓上植入的芯片有问题,后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并补偿500元。
点评:商家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商家销售“表面合格、实际过期”的商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还涉嫌欺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多方式、多角度核实商品情况,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无法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商家赔付十倍价款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平台商铺购买食用黄油,销售页面上标有“假一赔十”。到货后,李先生发现商品净含量与包装标注不符,而且实物颜色、气味等和以往购买的存在较大差异,认为商铺售假,要求经营者履行“假一赔十”承诺。被商家拒绝后,李先生向消委会投诉。调解过程中,商家始终无法提供商品品牌方授权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最终赔付了消费者十倍价款。
点评: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和供货者等相关信息。本案中,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食品。此类食品不仅可能因来源不明侵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更可能因品质问题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商家应重视食品来源合规性,严格查验供货方资质与食品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同时,经营者以“假一赔十”作为宣传引流,却未能提供食品合法来源,导致只能以赔付履行承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陈晓莹 记者 李青山 共2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