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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后付”真的香?这些法律风险要注意

  消费者基于自愿选择开通“先用后付”时,务必仔细阅读电商平台提供的“先用后付”相关协议内容,重点关注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规则、扣款规则、逾期付款责任、授权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同步开通第三方信用服务等。如果消费者对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可以联系平台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平台未针对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不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和限制。

  问:不想使用“先用后付”却误点开通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当前,部分电商平台通过设置默认支付方式、弱化购物车按钮、浏览商品自动跳转、免输支付密码等技术手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非自愿的前提下开通“先用后付”,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嫌。消费者有权关闭“先用后付”。平台不应采取诸如隐藏关闭选项、填写调查问卷、增加人工审核等干扰关闭操作的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关闭“先用后付”的权利。

  电商平台应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购物,保障宣传推广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欺骗性内容。坚决杜绝“先用后付”的“一步式”开通和“多步式”关闭等滥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不断健全平台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维权渠道。

  问:不喜欢“先用后付”的商品,可以退货吗?

  答:《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通过“先用后付”购买的商品,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均可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需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货。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收货也未退货,则视为同意购买并支付价款。如果消费者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退货的商品不完好,影响二次销售,可能导致退货失败。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龚勇超 张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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