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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贴上“量子”标签 消费者谨防陷入黑科技骗局

  “量子护肤如果宣称用了‘量子技术’肯定是假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科学院院士潘建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打假量子护肤品,“因为量子比较时髦,大家都喜欢挂个名。我觉得护肤品真的好的话,不需要挂量子,挂了这个肯定不是特别好的护肤品。”

  据悉,量子护肤最早是由国内一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它宣称能够利用量子力学的震动原理,让肌肤充分吸收护肤品中的养分,使表皮层趋于平滑,并渗透肌肤基底层,从而实现真正的“冻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追求新颖高效的护肤品。以量子等技术进行宣传,可以让许多消费者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导致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商家将自家产品贴上“量子”的标签。

  事实上,量子是现代物理的重要概念,最早由普朗克在1900年提出,他认为某些物理量不能连续变化而只能以某一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发生变化,那这个最小的单位就叫做量子。

  虚假概念层出不穷

  科技护肤成新潮流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输入“量子面膜”“量子美容仪”“量子护肤品”等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仍有多款量子产品在售,且标价涵盖高中低各个价位,其中大多保持着一定的销量。

  任雨寒(化名)是某大学研究生,经常致力于尝试各种新奇的护肤产品,她使用过光子嫩肤美容仪和号称“利用了阿拉伯胶包裹技术”的水杨酸面膜等多种听起来“高大上”的护肤产品。“因为想皮肤变好,正好又有闲钱,所以买了很多。”任雨寒说。

  近些年化妆品行业为了销量好,更好地宣传产品,提出了许多名义上的“新”概念,例如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以及近期热议的量子护肤品等,但最后都被相关专业人士揭穿了其伪概念的本质。

  2017年,复旦大学微生物学硕士胡晓波在知乎平台发布《一网打尽护肤品中的“伪概念”》一文,称EGF分子量有6000左右,因此在护肤品里很难被吸收。作为一种多肽,也极易被降解,甚至还有致癌的风险。

  2018年,“丁香医生”团队就“干细胞”发文称,没有细胞能在护肤品里存活,干细胞更不能。

  2019年,中科院院士郭光灿在央视节目中公开表示,“目前没有任何一款量子产品在市场中销售,所有在卖的都是假的”。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王艳辉律师说,该类概念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目前全国各地对于该类违法宣传的行为已经开展相关清查工作。根据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其实我国现存多项法律针对化妆品伪概念进行了规范,其中《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2019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明确,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品,药监局提示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化妆品或添加激素

  损害健康得不偿失

  据一位曾在外贸公司任职的知情人士透露,她们公司生产的电子类产品主要有洁面仪、美容仪、肩颈按摩器和筋膜枪等。“洁面仪的售价一般是7美元到8美元,因为我们是员工,所以花9.9元人民币就能拿到,那成本肯定是更加便宜的。”而从成本到售价至少高于5倍的增值,还是由于当地厂家多,为增强竞争力而降低价格的结果。

  任雨寒回忆起自己买过的化妆品,称其实大多都是交了智商税,没有什么实际作用,有些甚至还起到了反效果。

  据任雨寒说,她曾经花3000多元钱买过一款点阵嫩肤美容仪,号称利用点阵激光技术先损坏皮肤表层,然后再刺激皮肤表层生长,美其名曰先破后立,以此达到填平痘坑的效果。然而任雨寒使用后,不仅皮肤状态没有改善,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说是治疗痘坑的,结果用完皮肤贼差,我现在都变成敏感肌了,皮肤很容易红,还有点粗糙。”任雨寒说。

  对此,郑宁认为,其产生的不良反应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究竟是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问题,还是因个人体质差异引起的副作用。如果构成了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那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艳辉也说,如果能够证明皮肤受损与商家提供的美容仪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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