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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举报重奖 最严法规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修订后,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将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吃得更放心、更健康,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将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细化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

  提高违法成本,落实“处罚到人”

  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对部分条款完善后,正式实施条例由原来的10章64条扩充至10章86条。“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民健康的重要支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张茅表示,必须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

  于是,《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到人,处罚也到人。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安全法》从2018年底开始实施,鉴于其“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规定“处罚到人”,并首次提出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即出现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给予单位处罚外,还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年收入1—10倍的罚款等。

  除“处罚到人”外,张茅表示,实施最严食品安全监管,还要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实施重奖,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等。

  可以说,《条例》在“法律责任”覆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方方面面,如食品生产经营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等。并规定,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食品检验信息,或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还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严重违法者将被“拉黑”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可采取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条例》多条款项均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县级以下的监管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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