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汽车时,此类“霸王条款”颇为常见: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出售。卖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没收预付款’混淆了预付款与定金两个法律概念。”赵月秀指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或出现违约事由时,应当返还预付款,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卖方逾期交车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跟团旅行多留意
近年来,不少人选择跟团旅行。一些旅行社常设有“因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条款。赵月秀特别指出,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情况,旅行社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针对此类条款,赵月秀说,消费者享有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若尚未购票应不再购买,已购票的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还有一类旅行类“霸王条款”是“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赵月秀表示,该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合法权益遭受上述各类“霸王条款”侵害,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社 记者 林碧锋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