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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减免租金,那免租能免税吗?

  即在免收租金的期内,如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免租期的,对于产权所有人来说,不能免缴房产税的义务,需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各地税收政策对从价计征房产税,一般都执行按照房产原值70%计征1.2%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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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租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租金的收入(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或协议进行确认,如无其他文本佐证资料支持,万达商管集团等商业集团宣布免收租金时,不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

  04

  智慧源筹划建议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万达商管集团等一众商业集团出台的免租金政策,如合同或协议没有规定免收租金及其他税务保护性条款,依法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即使规定了免租期,也需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经初步估计,如处理不当(不考虑房产税),万达商管理集团大约需要额支付约9.5-12.7亿元的税费,税费的负担相当重。

  针对上述万达商管集团等一众商业集团免收租金惠及商户的政策,智慧源的税务咨询专家给出如下筹划建议:

  1、各商业集团与各商户签订租赁补充协议或合同;

  2、租赁补充协议或合同不体现免租期;

  3、协议或合同内容规定2020年前三月按季度收取租金;

  4、2020年1季度收取的租金的数额为按季度天数全额计算的租金减除免收的租金。

  经此筹划,可解决因免收租金引起的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巨额缴纳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购物中心资产管理” 作者:王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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