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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辣汤 肉夹馍:我的名字谁做主?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调解难度大,一部分案件进入了诉讼阶段。这批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都是原定于十二月上旬开庭。但是,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回应的前两天,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提出了撤诉申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孙志强:“原计划是12月10日开庭,但是在这期间,11月24日的时候,原告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我院经过审查,第二天也就是11月25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撤回起诉。”

  协会提出撤诉 但商户却因招牌风波难安心

  虽然案件已经撤诉,“逍遥镇”的招牌到底还能不能放心地使用?这让一些被动陷入商标维权风波的商户感到为难。一些商户为了安心,直接拆掉了“逍遥镇”的招牌。

  焦作市胡辣汤店老板 冯先生:“虽然他们(协会)撤诉了,但我这一段时间心里也非常生气,我没侵他权,他把我给告上法庭了,给我发了一张传票,我们都很害怕,所以大部分都改了(店名)。”

  “地名商标能不能用?” 法学专家来释疑

  和冯先生一样,可能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这种地名商标到底能不能用?用了是否会侵权?就此我们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地名加上小吃类别”的命名方式,如今在街头巷尾许多小店的招牌上随处可见,比如“扬州炒饭”“兰州拉面”“沙县小吃”“武汉热干面”“桂林米粉”等等。而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我们所熟知的也有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不同类型商标之间到底有何区别?

  在商标法规定的这几类商标中,此类案件涉及的通常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中,我们可以发现,“逍遥镇胡辣汤”属于普通商标,而“潼关肉夹馍”则是集体商标。从法律上讲,这些商标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顾名思义,集体肯定就不是个人,像这种社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法人,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是针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不是像普通注册商标,你注册了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集体商标你就不能在集体商标限定的特定区域范围以外去通过比如说委托律师或者中介机构等手段去发警告函,制止侵权申请,还有收取所谓会费、加盟费那些更离谱了。”

  法学专家指出,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商标类别中,都可能会出现地名信息。但是,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证明商标实际上通常为什么和地理标志相关联,就是因为它有一个特定的原产地,它表示的更多的是来源于特定的地区,而且这个商品合作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这个和一般商品就不一样了。首先是自然环境、自然因素,还有人文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管育鹰:“地域集体商标重在你的经营管理,你有一套你的规范,就像所有的加盟店一样的,你得培训,你所有的质量、把关有一套程序,而且通过这套培训管理,你那个产品出来确实让人觉得非常好,那人家都愿意来参加。但是这个不是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还是跟你原产地土壤的气候和条件紧密相关的。”

  法学专家指出,针对这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不能超越合法边界去行使权利。相关案例中小商户经历的困扰,可以认为暴露了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值得关注和采取措施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逍遥镇作为地名,也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我在逍遥镇地区,我(的店)还能不能叫逍遥镇胡辣汤?因为胡辣汤既然它是河南比较有名的一个地方的名产,可能很多厂家都在做。你注册了难道别人就不能够做了吗?就不能使用这个逍遥镇胡辣汤了吗?侵权和非侵权、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呢?这个问题很重要。”

  面对法院的传票,有的商户感到委屈和不理解,有人选择拆掉招牌,有人选择协商交费、息事宁人。其实在专家看来,商户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管育鹰:“它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你不要怕,觉得法律是来管你的,法律它也是给你足够的权利,它是平衡大家的权利,它不会偏向哪一方,所以法律是绝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其实已经把你的权利考虑在内了。对于这些小商户来说,你只要诚信本分地做事儿,不能怕,不要担心被告,你要极力地去主张你的这个(权利),你提出这个证据法院是会认的。因为商标法规定得清清楚楚,第59条我记得,你只要是提出这个证据,我开这个店已经多少年,足以推翻它那个,因为它的注册在你之后,那只能说明我是正当合理地使用。”

  同时法学专家还呼吁,我们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管育鹰:“法律援助方面我们原先一直是要去援助这个权利人,觉得他们维权难,维权难这是知识产权人的一个长期以来的抱怨。被控侵权的这些人你对他有什么法律援助的手段,不然的话法院传票来我去都不去,那只能判你败诉,所以这种小商户面临侵权风险的时候,应该给他提供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服务。”

  最高法:地名注册商标维权边界在哪里?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几款不同类型的商标之间,从法律上讲有许多细微的区别。地名到底能不能在商标信息中使用?我们应当如何规范使用?围绕公众关心的这些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接受了法治在线栏目的独家采访。

  首先,商标中的地名,他人还能不能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综合办主任 毛立华:“有些商标是包含有地名,这些地名往往都是具有一些商业价值的。按照我们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商标权利人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信息

  以“潼关肉夹馍”为例,协会虽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不意味着协会能够禁止所有小商户在招牌中正当使用“潼关”的地名信息。

  那么,对于类似潼关肉夹馍这样的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综合办主任 毛立华: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他即便不提出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正当地使用该地理标志。如果不具备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或者超越了地理标志的地区范围,那么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许可、加盟或者入会等方式获得这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资格。目前相关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通过入会的方式收取“会员费”或者类似的这种费用,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潼关肉夹馍协会、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风波中,“加盟费”是协会和小商户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的行为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综合办主任 毛立华:“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它们应该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存在加盟概念

  法学专家解读,从法律上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存在加盟的概念,不能因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就随意禁止有关地域范围内的他人正当经营和使用商标中的地理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我们国家很多地方这些土特产、地方名产都是与某个特定的地方、地名有关的,地名本身作为一种信息,表示一个位置在哪里,任何人其实有自由使用的权利,法律上我们可以说在公共领域的范畴。”

  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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