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走到”2019年,“稳步推进”、“防控风险”成为关键词。
1月23日,深圳经侦官方微信通报了深圳网贷平台“投之家”集资诈骗案案情,称2018年11月将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目前在该案件里,警方已成功追回了1.7亿元。
依据公开信息统计,2018年以来已有百余家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是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的主因。
那么,如何鉴定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稳步推进”下,投资人又该如何防范潜在风险?
逾九成被查平台涉嫌“非吸”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援引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数据称,自2018年1月以来,已有199家P2P平台被立案侦查。其中浙江、上海、深圳地区被立案平台数位列全国前三,分别为56家、48家、39家,北京有21家。
另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在2018年众多问题P2P平台中,有243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网贷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原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另有部分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
融360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累计已有1739家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被经侦立案的网贷平台有122家,其中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的有10余家,其他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占比90%以上。
融360网贷分析师艾亚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被立案的网贷平台来看,一类是纯诈骗平台,此类平台通常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到投资者大量投资款后会卷款而逃;第二类是自融平台,一般通过网贷平台为关联企业融资或将所募集的资金挪为己用,该类平台一旦出现资金问题也会倒闭或跑路。
肖飒认为,设立“资金池”和“自融”是网贷平台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因为这两项可能使网贷平台被公安机关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设立“资金池”,投资人无法监控出借资金的去向,无形中加大了P2P平台挪用资金、借新还旧的风险,不少P2P平台逾期和跑路都与此有关。
此外,肖飒还指出,网贷平台除了上述涉刑风险,还存信用、流动性等多重风险,“很多人投资P2P平台是因为其高收益,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拆借、逾期、坏账等一系列问题,一旦资金变现速度变慢则构成了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会引发挤兑”。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谭鸿认为,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假广告、洗钱、非法经营(如非法发行证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网贷平台容易涉及的法律风险。“若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涉嫌传销的,则相关人员还将面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法律风险。”谭鸿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此,肖飒建议,网贷平台应加强贷前审查工作,对借款人重点审查其还款能力,对贷款人重点审查其资金来源。为了有效规避资金池,防止网贷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网贷平台还要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同时要做好行业的风险让渡,引入适当的保险,设立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持续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文件的陆续颁发,多数网贷平台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做到合规合法经营。多地监管机构也表示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呈下降趋势,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P2P涉嫌“非吸”判定依据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的主因,那么网贷平台为何会被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判定有何依据?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义,合法的网贷平台是指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谭鸿表示,根据上述定义,判断网贷平台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看网贷平台吸收资金方式是否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记者了解到,非法性具体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谭鸿指出,网贷平台的互联网属性天然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两大要件。对于利诱性的问题,从商业角度看,无论网贷平台通过什么模式吸收资金,都会给到出借人/投资人相关回报,因此是否存在利诱性,关键在于网贷平台是否有承诺保本保息,一旦承诺保本保息,网贷平台就会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
“关于非法性的问题,由于目前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工作尚未正式开始,各地还在整改验收阶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并非重点,关键在于业务模式的合法性。”谭鸿分析称。
从法院公布的判决书看,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即“自融”;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充当信用中介,承诺保本保息;发布虚假标,挪用借款人资金;发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给予高额利息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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