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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未签合同送餐途中遇车祸 找谁索赔引发争议

  新疆某速运公司将送餐外卖运输业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黄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系黄某招用的送餐人员。张某在一次送餐中受伤,对于速运公司是否担责,几方产生纠纷。法院表示,张某在送餐工作中具有较强自主支配权,与速运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

  张某称,他通过网上招聘到新疆某速运公司工作,穿新疆某速运有限公司工装送外卖,自己是速运公司员工。速运公司则表示,张某系黄某招用的送餐人员,张某在工作期间接受黄某的工作安排,由黄某向其支付工资,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新疆某速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33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在终局裁决案件中作出双方劳动关系确认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无独有偶,厦门的小王也遇到了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A公司与外卖平台合作餐饮配送业务,小王在该平台上注册成为送餐员,为A公司配送外卖订单。小王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小王缴纳社保。后小王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小王随后向厦门海沧法院申请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了解到,小王可自行关闭外卖App,自由决定是否接单,无证据表明小王与A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公司补偿小王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2万元。

  实际上,张某与小王遇到的劳动争议,是许多送餐员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间劳动争议的缩影。对此,司法裁判界存在两种裁判情形。

  一种是送餐员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具有从属性,或存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可以认定送餐员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二是送餐员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上述案例中,送餐员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接单、拒单自主决定,呈现较强的自主支配权。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关联性。基于上述特殊的情节,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工人日报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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