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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单价最贵”高端产品燕窝酸遭起诉:要么盗窃技术要么违法添加?

  11月15日讯,在婴幼儿奶粉和保健品市场上,添加有“脑黄金”之称的燕窝酸,近年来正成为各企业宣传高端产品的新目标。2019年登陆科创板的嘉必优(688089)也把燕窝酸作为自己的核心产品,用其彰显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未来蓝图。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嘉必优所生产的燕窝酸是该公司所有产品中单价最贵的一款。招股书显示,2019年上半年嘉必优燕窝酸产品价格达到4366.33元/千克,远超嘉必优其他主营产品,该产品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也在快速增长。

  然而,这款核心产品却为嘉必优带来了官非诉讼。中国网财经独家获悉,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已经以侵害技术秘密状告嘉必优及其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中科鸿基方面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案号是(2021)粤民辖363号。该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月5日,中国网财经记者收到中科鸿基方面提供的一份短信截图,显示上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广东省高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粤民初12号。截至发稿,未见嘉必优对外披露该项诉讼以及立案信息。

  中科鸿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毋生龙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其对嘉必优燕窝酸的生产工艺存在质疑。如果嘉必优通过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燕窝酸,嘉必优有可能涉嫌盗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如果通过转基因方法生产,那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做工业化产品最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嘉必优的“命门”。针对中科鸿基的质疑,中国网财经记者向嘉必优进行核实,嘉必优对此否认,表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要求,无任何侵权行为。”此外,嘉必优没有给出其他关于燕窝酸生产工艺的有效回复。

  嘉必优被诉涉嫌侵害技术秘密

  燕窝酸又被称为唾液酸SA(Sialic Acid)、是N-乙酰神经氨酸的俗称。2017年5月,中科鸿基申报的使用SA-8菌株号大肠埃希氏菌的燕窝酸得到审批。国家卫健委2017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显示,N-乙酰神经氨酸(燕窝酸)的生产工艺为以食品级葡萄糖和玉米浆为原料,经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SA-8)发酵、过滤、灭菌、水解、提纯等工艺制成。

  上述提及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中科鸿基诉称,公司作为国内唯一基于SA-8菌种发酵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厂家,持有SA-8菌株(非转基因)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完成了专利菌种保藏,该菌种一直由且仅由中科鸿基持有,未提供给任何其他方尤其是嘉必优及中科光谷使用。

  民事裁定书中还提到,基于SA-8菌株组合、发酵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及应用技术作为原告中科鸿基的商业秘密,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熟知,中科鸿基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一直采取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严密措施。

  被告嘉必优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该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获利巨大。

  对于该诉讼,中国网财经记者向嘉必优核实是否已经知悉相关诉讼以及进展问题,10月19日,嘉必优回复中国网财经记者称,“根据提供的裁定书文号没有查询到记者所述信息,并且除了记者在邮件中述及该信息外,并没有其他人与公司联系有关该诉讼方面的信息。”

  在中国网财经记者向嘉必优提供民事裁定书后,10月21日,嘉必优回复记者称,“我们正在向有关部门核实,截至目前,该文件我们还未收到。由于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有关法规,在该事项没有明确和公开之前,不适合接受媒体采访。待有关信息核实,收到有关材料,公司会通过公告等形式告诉广大投资者。”

  截至发稿,嘉必优还未对外披露该诉讼。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因为涉及到管辖问题,已经提到高院层面,正式立案可能算是程序确定下来。在提起审判之后,嘉必优可以进行公告。立案短信通知只能说原告这边已经立案,但是被告是否收到立案通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董毅智同时表示,中科鸿基起诉的是嘉必优下一层次子公司的问题,按照信披规定,一般情况是正式立案后,公司可能才对外信披。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民事裁定书显示,中科鸿基请求法院判令嘉必优、中科光谷以及另一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科鸿基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侵害中科鸿基商业秘密的生产设备和记载中科鸿基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判令三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中科鸿基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库存产品;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中科鸿基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向中国网财经记者称:“500万元左右未必达到披露标准,但停止侵权可能会对公司有一定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可以看到,嘉必优被诉案件没有达到1000万元的涉案披露标准。不过,许峰律师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即使没有达到绝对的数额披露标准,可能也要根据披露的实质性原则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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