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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再陷不正当竞争风波 离“垄断”还有多远?

  离“垄断”还有多远?

  值得关注的是,从金华和淮安两地的情况来看,美团均是因“二选一”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败诉,但市场关注的是美团是否同阿里一样,触犯《反垄断法》?是否引发监管层对美团的反垄断调查?

  北京中同所合伙人赵铭律师向记者分析,美团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即“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适用《反垄断法》查处“二选一”行为的门槛较高,主要是因为要认定“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就必须满足“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没有正当理由”这两个条件。

  由此可见,判定美团“二选一”垄断行为关键在于美团在市场是否具备支配地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对于“是否具备支配地位”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平台市场份额超过5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平台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平台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平台;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平台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美团是否具备支配地位目前无法断定,但“二选一”行为的舆论是否会引起监管层面的关注。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团会受到反垄断调查的可能性应该不会太大。”张毅表示,美团还未对上下游产业链造成巨大恶劣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美团只是在局部地区出现这样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蔡炳贞认为,外卖平台仅仅是连接于本地商家的平台,且“二选一”措施全国实施起来也比较难,整体影响就要小得多。但垄断还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即挤压下游需求方,此类问题典型的就是“大数据杀熟”,这一现象对于全国范围外卖用户都是适用的。因此大数据杀熟的影响不容小觑,外卖平台更可能会因此接到反垄断调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表示,对经营者而言,应采取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对平台而言,不得利用其市场地位加以限制或排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进而形成平台内生态体系的闭环竞争环境,主导和控制闭环内的竞争发展,违背互联网大环境市场竞争下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原则。(来源:财经新媒体 李洪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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