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系部分客户为从事食品、洗涤、造纸等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该类客户通过其实际经营者、亲属、员工等,向公司支付部分蒸汽款。公司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均为非关联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销售情况和回款情况均真实,公司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不会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另外,从整体的销售收款情况来,2015-2019年,恒盛能源的收现比分别为115.06%、107.62%、100.23%、94.18%和85.75%,销售回款持续下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494.35万元、6894.17万元和9209.12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92%、13.17%和15.23%,规模持续扩大。
除了收现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净收益这个指标同样不理想,报告期分别为0.50、1.21和0.61 。
恒盛能源称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呈上升趋势。
一方面恒盛能源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在自身造血能力不佳的情况下,截至2019年末,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全部用于抵押,应收电费收费权用于质押向银行借款。其中已经抵押的应收电费金额为3955.52万元,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7229.81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622.81万元,合计12808.14万元,合计占2019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1.18%。
关联高息借款 利率远超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说明书披露,在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已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49和0.5,速动比率分别为0.85、0.43和0.46,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5.23%、51.78%和50.1%。
因此,恒盛能源曾经借入信托借款,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借款金额合计为8000万元,报告期内发生相应利息支出合计为1405.06万元。
公司称在资金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向关联方进行融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融资利率参照了同期信托公司市场化利率水平。
不过从披露的信托借款利率来看,利率全都高于12%,远高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金融机构基准借款利率4.75%。2017年和2018年,上述信托借款比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费用合计分别高出575.72万元和270.6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26%和3.37%。
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合计持有公司99.04%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仍将持有公司74.28%的股份。(来源: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逆舟)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恒盛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