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贝斯美存在多起环保处罚。2015年1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5]4号),贝斯美综合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超标,罚款1.25万元。公司接到上述环保处罚后,十分重视,积极排查排放超标原因,同时完成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公司加强了对车间操作工的操作培训及环保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以杜绝此后类似事件的发生。2015年1月20日,公司已全部缴纳上述罚款。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环保证明》,证明显示“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3日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恶臭气体被立案查处,罚款1.25万元,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5月20日,淮安市涟水地方税务局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涟地税稽罚告[2015]15号),江苏永安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由于政策原因造成计算错误,致使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处以1.94万元罚款。江苏永安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罚款。根据2018年1月15日淮安市涟水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5年6月9日,涟水县环境保护局向江苏永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10号),由于江苏永安排入涟水县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收集管网的废水COD浓度为936mg/L,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COD浓度≤500mg/L),责令限制生产一个月,罚款人民币6860.50元。在接到该处罚后,江苏永安及时交纳了罚款,并积极整改,加强废水COD浓度排放管理。2018年1月9日,涟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其2015年6月9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10号)中所述的江苏永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江苏永安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016年4月12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58号),经检测分析,上风向(厂区东边围墙)恶臭浓度为13,下风向(厂区西边经十一路)恶臭浓度为26,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罚款人民币6.40万元。接到上述处罚后,公司积极整改,加大对恶臭浓度的治理,着手采购并完善相关处理设备,并于4月27日缴纳了罚款。2016年5月18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明该次处罚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2016年7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166号),经检测分析,上风向(厂界东南角)臭气浓度为13,下风向(厂界西北角经十一路)臭气浓度为23,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罚款人民币4.00万元。接到上述处罚后,公司积极整改,加大对恶臭浓度的治理,着手采购并完善相关处理设备,并于7月20日缴纳了罚款。2016年7月19日,公司取得了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处罚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该次环境违法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重大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安监管罚字[2016]第23号),经检查,公司没有将排查到的真空旁通阀未关闭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也未将隐患情况存在的危害性及时的告知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3.00万元。接到上述处罚后,公司积极整改,已按时缴纳罚款。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微杜渐,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2017年8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贝斯美已经按期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上述行为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未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2018年1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近三年来贝斯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环球网报道,除上述处罚外,浙江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消息还显示,早在2016年3月份绍兴上虞区一项专项环保执法行动中,绍兴贝斯美因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要求停产整治。但停产时间究竟有多长,招股说明书并没有披露。
此外,还有媒体报道称,贝斯美实控人旗下化工厂曾发生爆炸,后紧急转让。据价值线报道,2017年2月8日晚间,安徽省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恒兴化工)发高沸点溶剂罐发生爆炸,现场损毁严重,墙面坍塌,仓库房顶被爆炸掀翻,现场三人受伤,该事件反响极大。恒兴化工共有四名股东,宁波千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千衍)以450万的出资持有90%的股份。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千衍为贝斯美大股东贝斯美投资旗下企业,法人为陈峰。也就是说,当时恒兴化工和贝斯美拥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此外,贝斯美、铜陵恒兴化工、宁波千衍新材料3家公司在高层人员方面也多有重叠。
爆炸事故发生后,贝斯美投资在一个月后,将恒兴化工的大股东宁波千衍进行了紧急转让,陈峰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贝斯美还多次向关联方资金拆借。据投资时报报道,2015年,在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控人陈峰及宁波千衍公司的担保下,该公司获得一笔7000万元贷款。招股书显示,宁波千衍本是贝斯美投资控股的一家子公司,持股比例为75%。在将此部分股权于2017年3月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赵坚强和王德勇后,该公司与贝斯美已不存在关联关系,宁波千衍的法定代表人亦从陈峰变更为赵坚强。
从公开信息可见,贝斯美多次向关联方拆借资金。2015年之前,贝斯美已向宁波贝斯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贝斯美化工)拆入资金359万元,向宁波谦源、淮安金地、淮安盛泽分别拆入139.05万元、33.20万元、15.42万元资金。2015年,贝斯美继续向宁波贝斯美化工拆入资金135.40万元,向淮安盛泽拆借14万元。
针对上述拆借资金行为,贝斯美仅披露了其与宁波贝斯美化工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部分内容。贝斯美表示,“公司对正常经营资金往来以外行成的资金占用计提资金占用费,其中2015年按占款时间及5.35%的年利率计提资金占用利息为22.28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4月全部结清。”(来源:中国经济网)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贝斯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