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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子公司施工“闯红灯” 两登北京住建委黑榜

  北京4月25日讯,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虹工程”)对北京丰台区花乡樊家村的9#商品住宅楼等6项目防水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车库顶板在防水施工时未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其罚款1千元,责令改正。

  雨虹工程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是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股票代码:002271)旗下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东方雨虹持股100%,认缴出资500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雨虹工程违规施工项目包括:丰台区花乡樊家村的9#商品住宅楼、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樊家村危改6号、12号、2号二类居住、机构养老设施、医疗卫生、托幼及中学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雨虹工程作出上述处罚。

  东方雨虹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雨虹工程主要业务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营业收入为16.58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雨虹工程连续两个季度登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黑名单”。

  今年1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雨虹工程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进行施工,对其罚款1千元,责令改正。

  雨虹工程违规行为如下:雨虹工程在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城市副中心职工周转房(北区)项目三标段防水工程分包施工过程中,2号楼南侧摆放6卷防水卷材,周围无防火措施,且未配备专用灭火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4.3.11条的规定,雨虹工程造成事故隐患。

  官网显示, 1995年东方雨虹进入建筑防水行业,二十余年来,东方雨虹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筑和民用、商用建筑提供高品质、完备的防水系统解决方案,成为全球化的防水系统服务商。在“产业报国、服务利民”的指导思想下,公司投资还涉及非织造布、建筑节能、砂浆等多个领域。

  东方雨虹法人代表为李卫国。

  截至4月24日收盘,东方雨虹报19.35元,总市值为288.72亿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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