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就交了首付款,现在既没有签购房合同,也没有办贷款,购买了廊坊荣盛阳光鑫苑商铺的童先生无奈地向《华夏时报》记者说到,现在银行下不来贷款,他才知道开发商违规操作。
阳光鑫苑是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发展002146.SZ)开发,2017年7月童先生以10%的首付购买了该项目14#楼商铺,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余下40%的首付只需3年内补齐即可,交首付款的同时,业主还需要与开发商指定的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同样首付分期的还有荣盛四季花语,该项目离阳光鑫苑不到2公里,更为蹊跷的是,有部分仅付10%款项的业主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从中国建设银行获得贷款,但他们告诉记者,对于这种违规销售的房子,他们坚决要求退房。《华夏时报》记者来到银监会廊坊监管分局,一名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仅表示,此事正在调查,没有义务透露更多信息。
9月3日,《华夏时报》记者随同两个小区业主来到廊坊市信访局与荣盛发展进行协商,荣盛表示,他们财务部门收到的首付款是50%,并不存在首付分期的情况。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卿正科表示,这种行为在法律、银行、银监会都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首付贷,很多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业主都来使用高杠杠买房,金融风险很大,业主只支付10%的款项就能申请下银行贷款,开发商或通过关联公司提供首付贷款,开发商再统一代为申请银行贷款,这实际属于开发商主导下的严重违规贷款,还可能涉嫌骗贷。
开发商子公司提供首付贷
2017年7月11日,张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一条消息:“阳光鑫苑首付分期政策明日执行,公寓均价14500元,首付分四次,签约10%,18年交10%,19年交15%,交房之前交15%。40平米首付仅需10万元,70平米首付仅需15万元!”
这一消息吸引了很多客户,很多人在2017年7-9月以10%的首付购买了荣盛阳光鑫苑的商铺。
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该类商铺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对此,荣盛发展的办法是替业主垫资。
荣盛四季花语与阳光鑫苑一样是首付分期的形式,只不过分期比例略有不同:首付1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付20%。四季花语业主表示,他们与荣盛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出借方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荣盛物业”),业主是借款方(乙方),丙方为项目开发商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廊坊分公司”)。借款用途写的很清晰:乙丙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总价,“乙方因暂时资金紧张,现向甲方借款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
记者了解到,荣盛物业为荣盛发展全资子公司。
卿正科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商品房贷款的管理办法,四季花语和阳光鑫苑这类商铺首付比例应该为50%,这笔首付款必须是来自购房人自身或自筹,不能通过开发商或其关联第三方的渠道获取首付贷。行业内类似荣盛公司的这种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首付贷。”
9月3日,荣盛发展参与业主“退房”协商的两名代表认为,这是业主与荣盛物业之间的协议,与项目公司无关,项目公司财务部门收到的首付款确实是50%,不存在首付分期的情况。
然而业主表示,借款协议是在开发商及其销售的安排下签订的,荣盛物业是安排好的出借方。
对此,卿正科认为:“假设荣盛公司的财务部门收到了业主首付50%的款(是否实际发生需要核实),但这个款项的来源是荣盛关联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发生贷款关系,但物业公司却实际不向业主提供资金,一般约定由物业公司支付给荣盛公司。我们分析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是:物业公司资金能力有限,这个支付流程是否实际发生?如果开发商没有收到50%首付,又开出50%首付的发票,这就涉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了。”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荣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