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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A4存缺陷致车主撞车死亡 一汽大众拒担责遭痛斥

  由此,此案进入了互相推诿并扯皮的胶着状态。张某去世两年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媒体披露称,西安市中级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一汽—大众赔偿吴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陕西新丰泰博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驾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因安全气囊全部未打开导致人死亡。作为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发现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产品缺陷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科学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但本案中的证据无法证明一汽大众公司与陕西新丰泰博奥向吴某或张某尽到了义务,导致出现张某事故中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一汽大众公司与陕西新丰泰博奥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遭法院痛斥 专家:有失跨国公司水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汽大众公司与陕西新丰泰博奥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发生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其作为义务,致使诉争纠纷拖延至今。上述两公司互相推诿的做法,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也与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财镜》注意到,该案件披露后,法院的判决获得了法律界与民众的好评,而涉事的一汽大众公司则遭到了舆论的抨击。

  在北京律师张新年看来,法院在判决书中谴责涉事企业,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进行的说理之外的评述,既能够提醒企业诚信经营,遵从市场秩序,又可以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是裁判文书改革的良好实施。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财镜》记者采访时说:“在判决书中的确很少看到类似这样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企业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证据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企业态度消极应付、甚至互相推诿或不配合,有意给判决工作带来拖延等情况下,法院才会在判决书中谴责企业或涉案人缺乏社会责任和有违诚实守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也认为:“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字样的采用确是本案判决的一个亮点。判决书对判决的理由进行充分的展开不仅能说服诉讼双方,也能起到法治宣传的作用。”

  而对于企业的表现,宋清辉认为:“一汽大众公司及经销商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根本不像一个大型跨国企业,反而更像一个三流的企业。”

  “发生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企业本应秉持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态度积极化解纠纷,但本案中却都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其作为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连大有看来,一汽大众的表现令人失望。“企业提供符合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对消费者和社会的基本责任。”

  来源:北青网·财镜 记者 侯慧雪 实习记者 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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