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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与中粮诉讼纠纷升级 是否存出资瑕疵成争议点

  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成争议点

  彼时,中粮的主要诉求是返还征地补偿款。据2014年深圳中院的裁定书显示,当时法院认为,收地补偿款作为代位物,理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本案虽然争议的是补偿款的归属,但究其实质则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2017年9月8日,康达尔收到广东高院的应诉通知书。据康达尔公告披露,在此次诉讼中,中粮请求法院确认康达尔公司未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中粮要求康达尔公司以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对信兴公司16818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应当给付金钱数额86004487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要求康达尔支付因未办理168185.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户手续,而导致信兴公司的损失约2.05亿元;要求康达尔履行对信兴公司77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给付金钱数额约2.1亿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上述金额总计约5.19亿元。

  康达尔将城西鸡场土地给信兴公司使用,但地块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康达尔是否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便成为争议焦点。

  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当时康达尔以城西鸡场作为实物出资,要看当时的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含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包含,那么这块地就应当变更到合资公司的名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汤浩对法治周末记者指出,如果土地使用权手续没有变更,那么就属于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对于出资瑕疵应当有弥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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