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涉外贸纠纷,期间完成关联交易
美锦集团持股美锦能源逾80%以上始于两年前;2015年,美锦集团对后者的持股比例仅为29.73%。
2015年7月11日,美锦能源发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77.28亿元购买关联方美锦集团旗下东于煤业、美锦煤焦化、天津美锦、大连美锦各100%的股权以及汾西太岳76.96%的股权。此次收购后,美锦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从29.73%跃迁至89.99%。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净资产账面值为32.06亿元,净资产账面评估值为77.28亿元,收购溢价达45.22亿元。
对于此次收购,美锦能源称主要目的是履行美锦集团在上市公司2007年重大资产置换及股改时作出的解决焦化资产同业竞争的承诺,使上市公司增加了焦化产能并新增煤炭特别是炼焦煤资源。
不过,此时为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关联方美锦集团正在遭遇一场外贸信托法律纠纷,并因拒不配合执行而遭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诸公堂。
201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判定美锦集团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并驳回其复议申请。
据裁定书显示,2015年1月13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外贸信托”)对被执行人美锦集团、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离柳焦煤”)等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和相关费用。
北京高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据外贸信托的申请,北京高院于2015年1月30日轮候冻结美锦集团持有的美锦能源8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彼时该部分股权已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债权金额为本金2.5亿元及利息。
北京高院指出,美锦集团830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应在2010年9月4日届满,但美锦集团及美锦能源董事会拒绝提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上述股份在限售期届满五年后仍登记为流通受限股份。北京高院于2015年10月通知美锦集团提交8300万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美锦集团不予申请。
随后,北京高院于2015年11月27日委托评估公司对美锦集团8300万股股份进行价值评估,然而评估公司却于12月23日致函北京高院,称美锦集团和美锦能源拒绝按照评估资料清单提供第一手的评估资料。北京高院多次要求美锦集团配合评估公司评估工作,但美锦集团和美锦能源仍未提交评估资料,致使评估公司无法出具对美锦集团8300万股股份价值评估报告。
裁定书中,外贸信托称:因美锦集团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外贸信托于2015年12月18日再次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增加冻结美锦集团的新增股份9392万股股份。
就美锦集团与外贸信托间的纠纷,新京报记者11月16日前往外贸信托办公地址进行采访,员工曾珊称领导拒绝回应,“法律纠纷都以法院公开信息为准”。记者致电了外贸信托的委托代理人,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对方仅透露“我们(律师事务所)自己的结案程序还没有走”,至于案件相关细节,李珍律师均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陈坤豪掷5亿 美锦能源新设基金遭关注 美锦能源二股东卷入“亚太系”连环诉讼 搜索更多: 美锦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