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票据诈骗案?
在出售诚和国际的相关公告中,昊华能源称,诚和国际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但是,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强调,诚和国际和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铁物总”)有一个诉讼尚无最终判决结果。诚和国际对中铁物总有1.7543亿元的预收账款,对江苏威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威美能源)有1.7573亿元的预付账款,对于这些往来款,评估机构表示,无法作出合理的判断。
对于这起诉讼,昊华能源曾在2015年财报中做过简单的披露。据公告,中铁物总于2014年2月将诚和国际告上了法庭,要求诚和国际返还煤炭预付款2.88亿元,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关利息。2015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诚和国际返还中铁物总预付货款1.7543亿元及相关利息;2015年11月,法院向诚和国际送达一审判决书。
昊华能源在公告中称,诚和国际与中铁物总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因中铁物总涉嫌合同诈骗,相关合同标的交易及款项结算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为此,诚和国际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该案正处于二审阶段。
另外,诚和国际还强调,该起诉讼的最终结果如果是诚和国际需要返还预收中铁物总的货款,诚和国际计划将该交易相关的、给威美能源的预付款1.75亿元债权,与中铁物总进行抵账处理,“公司不会产生新的损失。”
为什么诚和国际和中铁物总之间的交易,会涉及威美能源?昊华能源并未详细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查询昊华能源历年的年报发现,这笔1.75亿元的预收款和预付款,实际发生在2013年,截至目前接近4个年头,而诚和国际一直未对这笔往来款进行结算,也未计提坏账。
在过去几年的年报中,昊华能源对中铁物总的预收款,以“尚未提货”解释未结转和未偿还的原因;对威美能源的预付款,昊华能源则以“对方尚未提供货物,至今尚未办理款项结算及材料入库手续”为由,将预付的采购款作为预付款项列报。
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曾于2014年将中铁物总、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告上法庭。判决书显示,该银行曾和中铁物总、中江能源签署协议,约定由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中江能源提供银行授信产品专项用于购买中铁物总货物的货款,但该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到期后,中铁物总未将相关款项全部退还。
同时,在该案中,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面材料,证明中铁物总在收到承兑汇票当天就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了诚和国际,而诚和国际当天又把该承兑汇票背书给了威美能源。
刘志耕认为,这一证据侧面说明了诚和国际、威美能源、中铁物总之间如何产生的往来款,诚和国际收到票据后立即转手背书,一收一付之间做了预收、预付账务处理,但这项业务并没有实质性内容,没有存货的增加和减少,也因为部分票据出了问题,一直没有结算。
另有一位熟悉大宗商品贸易的人士猜测,在该票据案中,银行将中铁物总、中江能源告上了法庭,中铁物总则把中间背书的诚和国际和威美能源告上了法庭。“承兑汇票中间背书的人越多,流转越多,如果是涉及票据诈骗,中间背书人可能有问题,也可能是受害者。最终接盘的人没办法判断哪个环节有问题,肯定会全部起诉。”
刘志耕表示,“昊华能源急于出售诚和国际,一个原因可能是牵连了这个票据诈骗案,时间会拖很久,还有说不清的责任等问题;第二个可能是,诚和国际这家公司有很大的潜在损失,多方面的因素让昊华能源决定放弃。”
单从时间点而言,在2015年11月,法院向诚和国际送达了中铁物总胜诉、公司被判令赔偿1.75亿元的一审判决书;随后,在2016年短短10个月内,虽然煤炭市场回暖,但诚和国际却出现了资不抵债及亏损的情况,最终被昊华能源卖出。
“对这个事,公司心里肯定有数。这可能也是公司急于甩掉包袱的原因之一,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账面上可以及时脱手。在法院对公司没有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之前,还是可以处置的;如果被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比如查封等,就不好动了。”刘志耕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对于上述质疑和猜测,昊华能源人士回应称,和中铁物总、威美能源的业务合作有真实的货物往来,只是在港口结算;而公司和中铁物总的诉讼,并不是公司决定卖出诚和国际的原因。
该人士强调,公司决定出售诚和国际,单纯是因为诚和国际亏损过于严重,“2016年年初,诚和国际累积了很多高成本煤炭库存,煤炭价格当时持续往下跌,我们没有预判到7月份开始市场会涨这么高,在4、5月份就把库存处理了,造成了很大的亏损。”
证券时报记者 万谦 共2页 上一页 [1] [2] 昊华能源二股东不足半月抛股套现近7亿元 大宗交易升温 昊华能源“二度转手”藏玄机 搜索更多: 昊华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