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公布一批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行为典型案例

2026年07月27日 02:54

  福州讯,7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行为典型案例。

  3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依法对城厢区某小吃服务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网售商品枇杷罐头的产品页面发布含有润肺、止咳等内容的广告。枇杷罐头实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没有相关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为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200元。

  3月,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秀屿区某汉堡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对外销售羊肉串,在商品详情发布含有“原料羊肉”内容的广告,与该羊肉串的原料金涪麦香烊烊串(配料为鸭肉、羊油等)配料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6月,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罚款1200元。

  2025年12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涵江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北京同仁堂五红汤食品时,发布“8倍吸收率红润好气色补铁补气血”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能的证明材料,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今年2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800元。

  2025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依法对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网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氨糖软骨素钙片时,发布“预防骨质疏松”广告;销售六味地黄丸、他达拉非等商品时,发布“壮阳”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能的证明材料及药品广告相关审查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7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今年3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31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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