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消协组织上半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

2026年07月26日 03:51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2026年上半年,安徽省各级消协组织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35627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9625件,解决7173件,投诉解决率74.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预付式消费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线下无理由退货拒不履约、“三包”责任履行不到位、经营者伪装真实身份营销等问题。

  预付式消费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4年9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合肥某游泳健身机构为孩子购买了45节私教培训课程,共计花费8880元。上课期间,机构先后更换3次教练,由于教练教学方式不同,孩子无法适应,而经营者则以“协议约定概不退款”“未按要求每月完成1节课”等为由拒绝退款。2026年3月,消费者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合肥市消保委接诉后,联合维权法律服务团律师进行调解,明确指出经营者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规避责任的做法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频繁更换教练亦构成合同履约瑕疵。最终,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争议得以解决。

  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合同时,应当对退费、有效期、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作出显著提示并予以充分说明。消费者也应当审慎充值,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如遇商家拒不依法退费,可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线下无理由退货拒不履约

  2026年4月,蒙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蒙城县某商店以807元购买一双鞋子,当天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退款被拒,遂投诉。蒙城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负责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一旦以店内公示、书面告知等形式对外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该承诺即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及时履行。消费者在购物前应主动询问门店是否参加承诺,留存好购物小票、支付凭证等交易证据。申请无理由退货时,应尽量保留商品原外包装、配件、说明书及配套赠品,仅做必要查验,避免造成人为损坏而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三包”责任履行不到位

  2026年5月,消费者胡先生向滁州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4年12月在本地门店购买某牌洗衣机,2025年9月因机器故障,商家依照“三包”政策更换新机。2026年4月,更换后的洗衣机再次出现故障,消费者认为新机使用未满1年,理应免费维修,商家却坚持“三包”有效期应从原购机日起算,称已过保修期,需付费维修。滁州市消保委接诉后展开调查,依据购机发票、维修记录、换货凭证,约谈商家后认定:消费者从更换新机到再次出现故障未超出三包期限,商家仍需承担免费维修义务。最终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检修洗衣机。

  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买家电时应妥善保管购机票据、换货维修单据,换机后主动确认“三包”起始时间;经营者应主动学习“三包”相关法规,规范售后服务,杜绝以原始购机日期混淆换货后新机保修期限,侵害消费者的售后保障权利。

  经营者伪装真实身份实施营销

  2026年6月,濉溪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邓女士投诉,称其通过他人介绍,添加了一个种菜教学微信号。数日后该号更名为某保健品公司并推送健康讲座。在讲座“专家”推荐下,消费者花费19720元购买保健品,食用后身体不适,要求退款,但微信号无人回应。濉溪县消保委接诉后,查实经销商微信失联,而委托生产商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多方联系协调,经销商先行退还消费者18722元,消费者确认到账后寄回未拆封产品。

  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开展线上营销时,应当如实披露自身经营主体与销售目的,以伪装身份、隐瞒商业意图等方式引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健食品严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不得诱导私下转账规避监管。老年消费者谨慎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切勿轻信私域内健康讲座、养生推销,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如遭遇伪装身份诱导购买、夸大功效宣传的情况,应留存好聊天记录、账号更名截图、转账凭证等,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投诉维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司宇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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