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讯,6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使用的倡议书,倡议各广告活动参与者要自觉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对已发布、拟发布的广告开展全面自查,以真实透明的宣传、清晰合规的提示守护消费者权益。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相关广告活动参与者要规范宣传文字,杜绝“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广告中的核心信息应清晰明示,补充说明性文字不得对主广告语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否定。涉及产品技术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关键信息的,限制性条件应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清晰表述。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及各类促销广告中,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促销优惠前置条件,不得以难以识别的文字或语音进行表述。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醒目标注法定提示用语,不得弱化、删减。采用AI技术生成他人形象或虚构人物进行产品推荐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注AI生成提示,避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引用第三方调研报告、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须清晰标明出处。不得歪曲、夸大引证内容,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用作引证的材料应当具备科学性、代表性、关联性,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的实验为依据在广告中进行自证的,应如实清晰标注时间、地域等限定条件,确保自证信息客观真实。
互联网平台应强化站内广告审核,及时处置误导性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广告发布者责任,做好广告审核,主动停止为误导性广告提供发布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单位应注意提升广告引证内容、提示内容的显著性,确保提示用语字体易于识别,字号、色彩清晰醒目。调研机构要坚守职业底线,不得编造不实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为违法广告宣传提供支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