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费升级与业态创新交织叠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仍存在明显短板,已成为制约消费维权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说过去面临的更多是“维权难”问题,那么今天,不少情况已演变为“制度、技术与能力”的系统性滞后。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后一次修订时间是2013年。这十余年,恰恰是中国消费领域变化最剧烈、技术渗透更为深入的时期,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在消费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消费活力,但也为消费维权带来巨大挑战。《消法》已经难以适应消费市场和消费维权的现实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新场景、新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配套规则需要充实完善,特别是在数字消费、AI消费、潮玩经济与服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行制度存在覆盖不足、规则滞后等问题,难以有效适配新业态。例如,数字内容等无形产品的质量标准与退换货规则不完善;数字消费中,质量审核、售后服务保障等责任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自动驾驶责任划分、医疗AI的资质认定等人工智能在消费领域应用中的相关规则需要持续完善。由此,《消法》与时俱进已不是学术畅想,而是现实倒逼的必然选择。
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虽在细化规则上有所作为,但面对预付式消费跑路、平台价格歧视等顽疾,仍缺乏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一些看似“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标签说明书误导消费者,因缺乏具体处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管不了、罚不动”。制度供给的“最后一公里”,依然梗阻重重。
由于消费形态多元化、商业模式快速迭代、新技术广泛应用等多重因素,我国消费侵权治理尚未实现全领域、全链条覆盖,同时,新兴消费领域的某些侵权行为正在变得更隐蔽、更技术化。从“大数据杀熟”到职业刷单炒信,从老年大学里的商业推销到玉石交易中的鉴定乱象,侵权手段不断翻新,但监管的“视力”却未能同步提升。
问题不仅在于技术能力不足,更在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某些消费乱象因危害行为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对相关部门协调治理提出了较高要求。没有跨部门协同、没有常态化的技术监测手段,隐蔽性侵权就会成为法外之地。
另外,汽车存在隐蔽缺陷、个人信息泄露、虚假广告等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频发,但真正进入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程序的案件却屈指可数。原因不难理解,公益诉讼介入门槛高、启动机制僵化;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结果就是,许多群体性侵权案件以“个体和解”“私下赔偿”方式草草收场,违法主体感受不到法律的震慑力。没有有效的集体救济机制,消费维权就始终是“一个人的战斗”。
虽然《消保条例》描绘了一幅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治图景,但在实践中,消费维权协同共治仍存在不足。信息不共享、协调缺机制、激励不到位,各方参与积极性参差不齐。尤其是各级消协组织,本应是共治体系的枢纽,却普遍面临人员不足、经费紧张、专业能力有限等困境。许多时候,不是不想作为,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消费维权从来不只是消费者个人的事,它关乎市场秩序、社会信任与法治。当消费形态已经迈入数智时代,维权体制机制“却仍停留在工业时代”,这种落差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未来改革的核心,不在于零散的修修补补,而在于系统性重塑:用技术治理技术,用机制降低维权成本,用真正的共治取代单打独斗。唯有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从“追赶”到“并跑”的跨越。
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