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办卡充值想退款,该找谁

2026年06月06日 22:37

  在办卡充值时未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商家“跑路”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若消费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收款方返还预付款,而收款方未能对其收取相应款项的性质、用途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则法院可综合全案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判令收款方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

  原告刘某是一位87岁的老人。刘某诉称,自2021年6月起在某美容门店充值购买美容按摩服务,并按照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分别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陆续转账共计73280元、24360元。刘某未与某美容店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相关消费档案均由某美容店保管,她本人对具体消费项目、次数及金额均不清楚。后刘某获悉,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注销前的唯一股东为赵某。刘某遂将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分别退还相应服务费。

  诉讼中,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均辩称对刘某所述事实不知情,并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其在某美容门店处充值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并依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先后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等转账。结合刘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尤其考虑到刘某接受服务时的年龄及该类服务的实际运营模式等情况,法院对刘某的相应陈述予以采信。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了刘某的相应转账款项,但并未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作出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接受服务的单价及消费次数等情况。综合考虑刘某此前的转账情况及陈述,并考虑到案涉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法院对刘某要求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分别退还相应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赵某系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该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名。因案涉转账发生在该公司注销前,属于公司注销登记前存在的债务,故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对刘某的返还义务应由赵某承担。

  石景山区法院对刘某请求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分别退还服务费73280元、2436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综合证据分配举证责任

  “责任主体认定”是预付式消费,尤其是无书面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维权面临的首要问题。一般而言,实际经营者是承担退款责任的责任主体。但在经营者身份不明、难以确定或名实不符等特殊情况下,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虽辩称其未收到案涉转账款项,未参与案涉服务,不是案涉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应承担退费义务。但刘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收款方为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作为一名老年消费者,在刘某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对其举证责任过于苛求。即便案涉转账款项最终并未进入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两家公司也可另行向相应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这不影响其对刘某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办卡消费尤其是预付式消费前,要注意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及资质是否合法,优先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如决定办卡消费,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期限、余额查询方式、退款条件、转让规则、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消费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首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如发现商家涉嫌违法犯罪,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李佳桐 记者 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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