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5月26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市场监管局获悉,一名11岁的孩子10天内在同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手机,家长找到商家退款遭拒。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商家在收取了一定折损费用后,为两部手机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5月20日,陆川县大桥镇村民梁女士得知自家11岁的孩子在该镇一手机店连续购买了2部手机,由于事前毫不知情,她前往该手机店要求店主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购买事实未能完全确认,梁女士便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派出所将投诉转到陆川县市场监管局大桥市场监管所处理。
大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该手机店调查核实发现,由于梁女士只提供了5月11日购买的一部手机的票据,价款金额1200元,另一部手机无法提供购买票据,店主以未能找到票据为由拒绝调解。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手机购销的索证索票等台账资料,确认另一部手机于5月5日购买,金额1599元,两部手机价款合计2799元。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该行为无效。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消费能力、金额较大的交易,负有审慎注意、核实身份、提示监护人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若未尽到妥善保管财物的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经过释法和调解,商家根据手机折损情况退回梁女士1960元,并收回两部手机,梁女士对此表示同意,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戚茂泉 记者 顾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