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指引规范旅游市场 景区收费须标清10项内容

2026年05月21日 00:40

  福州讯,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梳理形成《旅游景区收费“十标清”“十不得”指引》和《旅游景区明码标价参考样式》,并于5月19日对外发布,供各旅游景区经营者参考使用。

  “十标清”指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款细则、优惠措施、自愿原则、联票信息、淡旺季节、调价信息、停车收费、投诉渠道10项内容均须清晰标注。

  针对收费标准,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官方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等方式对所有门票、交通运输等各类服务收费项目逐一进行分类公示,标清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计价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景区,还应公示对应收费依据。

  针对自愿原则,景区内需额外购买的交通运输服务(如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各类游乐项目及其他有偿服务,必须用醒目文字标注“自愿原则”,充分保障游客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强制捆绑搭售。

  针对联票信息,将不同旅游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消费者有权选择仅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针对停车收费,景区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收费公示牌,准确公示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按次或按时长等)、免费停放时限(如15分钟内免费等)、每日或每次停车最高限价等信息。

  旅游景区收费“十不得”指引包括: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区别对待国内与国外、本地与外地消费者,设置不同的门票或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不得使用虚假的“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表述,对无对应销售记录的商品和服务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强制捆绑收取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不得以不合理低价诱骗交易及强制、变相强制消费者购物消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后擅自毁约或提价;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景区联票;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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