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颁布 构建食品安全严治、智治、自治、共治格局

2026年04月29日 23:30

  日前,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聚焦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共修改91条、新增15条、删除21条,着力构建严治筑基、智治增效、自治强本、共治聚力的全方位治理格局。《条例》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从“常规监管”向“从严施治”转变,《条例》坚持“严”字当头,在修法立规中构建“严治格局”。严格人员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标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常态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考核,明确“考核不达标不得上岗”;严把过程控制,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等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应当对出厂成品进行逐批全项自行检验,实现“批批检验、件件合格”;严控源头风险,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市场准入方式由“备案制”改为“核准制”,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分类管理,划定禁止生产经营高风险品种目录,疏堵结合、风险可控;严管标准制定,规定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废止并公示,倒逼企业严守标准底线。

  为解决传统监管效率偏低、精准度不足问题,推动监管模式转型升级,《条例》强化数字赋能,以“互联网+AI”监管为抓手,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由“人力巡查”向“智慧精准”转型。对重点监管食品品种强制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并接入省级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形成政府平台为骨干、市场平台为补充的追溯格局。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优先纳入公共追溯平台,以优质产品示范带动全行业追溯覆盖。深化阳光餐饮建设,强制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在线展示加工制作过程,推动后厨操作全程规范透明。

  此外,《条例》还坚持监管与激励并重、约束与引导并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员工、外卖员、快递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同时,推动企业公开承诺,鼓励食品生产主体将企业文化、产品详情、原料投入、监督检查等信息设置成二维码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预制菜经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

  食品安全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条例》秉持协同共治理念,织密基层监管网络,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对接协商相关部门,全力争取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破解农业农村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壁垒、环节脱节问题;明确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网信、公安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联合惩戒法定职责。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活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神经末梢”,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从“政府监管”向“齐抓共管”转变,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中国质量报 刘赵坤 记者 徐雅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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