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2025年度典型案例,外卖众包骑手田某每天开工就先交3元保费,猝死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法院通过厘清多层交易嵌套背后的法律实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骑手法定受益人支付60万元猝死保险金。
骑手意外猝死遭拒赔
2022年3月22日,田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猝死。其手机号账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9时25分至14时34分共发生主叫通话21次,此后再无通话记录。跑单记录显示,田某自2022年3月20日9时05分接单,14时35分后再无新增记录。
作为众包骑手,他每日接单前都须通过平台App投保一份3元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从配送报酬中扣除。案涉保险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被保险人为田某、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田某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0日9时6分0秒起至3月21日,也就是第二天的1时30分0秒止,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死亡后,其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田某被发现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不在工作岗位,其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合作商投保,保险公司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田某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穿透式审查厘清三大问题
二审中,北京金融法院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投保关系进行了梳理,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穿透式实质性审查。
首先,到底谁是真正的投保人?法院查明,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田某的配送报酬,投保操作由田某本人通过手机App完成,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某享有。虽然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或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但田某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既然田某是实际投保人,那么,保险公司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这样的提示说明有效吗?本案主审法官王思思表示,保险公司只向经纪公司做了条款提示说明,却从来没有直接对骑手本人履行过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这就导致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也就是骑手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王思思说。
对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理赔,法院认为,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随时上线、随时下线”,接单期间算工作,送完一单等待下一单的间歇算不算?老田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被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基于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的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这样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不能成为免责盾牌
据了解,在众包骑手投保链条中,骑手是保费的实际承担者和保障对象,却在合同关系中处于“被保险人”的次要位置,难以获取完整条款说明,亦无法对不合理免责条款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以“已向名义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为由,轻易免除自身核心责任;平台通过保费代扣、经纪费抽成实现风险转移与收益获取,却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应被保障的劳动者,成为交易链条中权益最易受损的一方。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在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专为众包骑手设计的保险产品,核心应该是保障骑手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保险合同不能成为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维护实际投保人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据悉,为破解这一行业痛点,北京金融法院将“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该院“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边界,引导平台企业、保险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聂国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