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否解约

2026年03月26日 17:54

   【案情】

   吴某与某瑜伽公司签订《会员章程》,约定购买36节“私教”课程,并预付了全部课程费。但在完成12节课程后,吴某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上课,遂向某瑜伽公司提出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费用,但遭到拒绝。某瑜伽公司认为,协议已明确约定“不予退款”,且吴某系因个人原因违约。吴某则认为,“不予退款”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责任,工作调动属于正常的情势变更,不应由消费者独自承担后果。因协商未果,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瑜伽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纠纷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会员章程》属于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不允许退款”及“未上完的课程视为已消费”等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其责任,应属无效。虽然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课程次数,但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双方缔约目的并不局限于固定期限,且某瑜伽公司曾在期限届满后同意吴某继续上课或协助转课,表明合同期限届满并不导致消费者权益完全丧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有关司法解释,若发生了消费者无法预见的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可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鉴于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吴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某瑜伽公司向吴某退还50%的预付费用,双方均未上诉,后某瑜伽公司主动履行,退还吴某相关费用。

   目前,健身房、瑜伽馆等机构普遍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即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再分次提供服务,此类合同多属格式合同。一方面,提供预付式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应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不得仅以“违约”或“服务期届满”等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请求。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关注“退费条件”“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如发现表述模糊或存在不合理限制,应要求机构作出清晰明确的说明,并将相关说明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保存,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来源:新华日报社旗下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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