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课后发现课程安排无法接受
预付式消费能“7天无理由退款”吗?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家长购买游泳课程后,发现课程安排和其他课程有冲突,提出“7天无理由”退卡退费后,却遭到了拒绝。
要求退卡退费遭拒绝
张女士(化名)与康乐健身公司(化名)的销售人员达成了口头合意,为两个孩子购买了一对二的游泳私教课,支付了服务费及制卡押金共计6630元。
当日,销售人员向张女士发送《私教合约书》照片。两日后,张女士与教练沟通课程安排时发现,游泳课程与孩子暑期安排的其他课程在时间上有冲突,故向康乐健身公司提出退卡退费,但遭到了拒绝。张女士遂将康乐健身公司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由康乐健身公司全额退款。
康乐健身公司辩称张女士授权销售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张女士应当履行该合同约定的条款。而张女士办卡后因自身原因提出退款,理应扣除相应费用,退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后短期内、尚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享有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6630元用于购买20节游泳私教课程服务,双方存在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原告在其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且原告并未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在订立合同时亦未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故原告以时间紧张为由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原告支付办卡押金30元,现原告并未取得卡片,被告应当退还押金。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私教合约书》已解除,康乐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和押金共计663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赋予消费者法定“冷静期”权利
本案所涉合同为典型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由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分次提供服务,消费者在信息掌握、风险防范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除外情形从其规定。
该规定赋予消费者法定“冷静期”权利:消费者付款后7日内,未实际接受服务、未获取同类服务的,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内部规定或“个人原因解约”等理由限制、剥夺该项权利。本案中,张女士付款后两日后即提出解约且未接受任何授课服务,完全符合“冷静期”行权条件,其退款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冷静期”有效破解冲动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无需以经营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即可无责退款,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御的转变。对经营者而言,该规定倒逼其摒弃“圈钱式”经营,摒弃“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以优质服务留住消费者,推动经营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对市场环境而言,“冷静期”有效修复预付式消费信任危机,提振消费信心,推动市场优胜劣汰,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构建诚信、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市场生态。
来源: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沈莉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