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星期宠”如何维权?

2026年03月21日 00:50

   “宠物经济”蓬勃发展,涉宠交易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场景。不过,因宠物健康状况的隐蔽性、病症发生的滞后性、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买到“星期宠”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浙江宁波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方某花费1200元从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边牧。双方协议载明,购买后2天内如出现细小、狗瘟可以换狗,2天后如生病则不退款。

  购买后次日,边牧出现咳嗽、流涕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呈冠状病毒阳性,遂进行持续治疗。

  购买后第五天,边牧被检测出细小病毒阳性。

  购买后第八天,边牧死亡。方某向该宠物店主张售后服务被拒绝,遂向宁波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赔偿价款1200元及医药费28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犬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宠物店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宠物具备健康的生理状态。法院结合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一般为7—14天、方某所购犬只被诊出病毒的时间,认定该犬只出售时即已携带病毒,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方某的诉请。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宠物相关疾病潜伏期的特性,决定了商家必须在合理期间内承担不可推卸的健康保障责任。如商家为规避自身责任,单方拟定“质保期1天,逾期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不合理地缩短宠物健康保障的责任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被实质审查并认定无效的风险,商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依据。

  如果商家明知宠物患病、无检疫合格证,仍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承诺“已经接种疫苗、身体健康”继续售卖,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宠物,消费者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商家应退还价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予以三倍赔偿,赔偿基数为宠物本身的购买价款。如因宠物疾病产生合理的医疗、检测等费用,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但这些费用不计入三倍赔偿基数。

  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购买,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若发现宠物出现相关病症,第一时间送到医院检查,及时与商家沟通,同时保存好沟通记录、检查报告、支出凭证等相应证据。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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