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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时“屏摄”算违法吗?

  盗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盗摄者要为其行为买单。除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面临行政处罚。今年春节档影片《哪吒之魔童闹海》热映期间,观众赵某携带手机支架前往电影院录制该电影,并将录制的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平台用于存储,后该链接被多人转发及下载。最终,该地区相关部门对赵某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作案手机和支架的行政处罚。

  不当传播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一些二手平台上,可以看到个别商家明目张胆地售卖盗版电影资源,严重损害了电影行业的利益。

  部分团伙在影院内使用手机、微型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偷拍,甚至使用支架固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画质和音效进行优化,并将“成品”交付负责搭建、运营盗版网站等非法平台的技术团队。技术团队获取资源后,将“枪版”电影上传至网盘、社交群组进行扩散和销售。下游销售者获取资源后,在电商平台及二手交易网站以极低价格直接售卖资源链接,或在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发布片段吸引流量,再引导至私域社群。一方面,不法分子以极低单价售卖电影资源,能够通过销量直接获利;另一方面,部分商家通过在盗版网站和App中植入广告,为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引流,赚取广告费。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童某自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使用相机在影院内盗录多部院线影片,经电脑处理后,联系多家私人影院,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将其盗摄的影片售卖,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没收了电脑硬盘、相机等作案工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所列举的具体情形中就包括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重构了信息传播生态,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盗版形态。实践中,用户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中输入“观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人工智能搜索引擎能够从海量信息中精准聚合资源链接,其中不乏社交平台分享的盗摄内容。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为盗版提供传播便利的,可处以罚款、暂停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罚。

  法官有话说

  观众观影“打卡”应把握尺度

  电影院是独特的公共空间,观影的魅力除了艺术的享受,还在于沉浸式的体验。影院里的一张“照片”、一段“视频”,背后都凝结了电影创作者、制作单位和平台方的智慧和心血,也关乎着数字化时代日益稀缺的公共沉浸空间。

  为营造良好观影环境,观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影院的规定,文明观影。对于有观影“打卡”习惯的观众,应当把握好尺度,尽量采取晒电影票根、官方发布的海报以及预告片等形式“打卡”,避免触犯法律。超范围、不正当、欠合理的盗摄行为则可能跨越法律红线,不仅会降低未观影群众的体验,还会实质性损害电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或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广大网友要尊重版权、尊重创作,不要贪小便宜,乱点“免费资源”,以免存在被盗号、被诈骗的风险。

  近年来,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持续加大对盗版产业链的打击,从源头斩断盗摄黑手。同时,平台问责机制也在积极落实。网络平台应当建立更主动的侵权内容过滤系统,避免算法推荐侵权片段。更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将积极“支持正版,抵制侵权盗版”的共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让电影行业在健康、清朗的环境中持续繁荣。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艾丽雅 张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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